Re: [問題] 台灣OA 新穎性核駁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7 19:48:47
: 推 hantang: 太廣+1 03/26 16:37
: 推 Y0SHIKI: 跟審委解釋一下本案跟引證案的差異下次就過了 03/26 21:58
: → brenda: 你覺得是作用不同的東西,但你請求項怎麼寫的? 03/27 18:24
: 回樓上p大和b大
: 其實我疑問的中心思考是,
: 新穎性的比對必須引證案與本案的所有元件及特徵一對一地完全比對嗎?
:
: 例如本案有10個元件,那引證案必須也要揭露出這10個元件
: 才可用新穎性核駁嗎?
: 我的狀況是本案有10個元件,但引證案只揭露了8個
: 審查委員就用"已經比對過別的元件的兩個元件"
: 去"視為"本案尚未比對的兩個元件,然後核駁新穎性
:
: 實際舉例的話,就像引證案揭露一組A齒輪與B齒輪嚙合連接
: 就拿來比對本案裡A1B1、A2B2嚙合的齒輪組
: 理由:A2B2是齒輪嚙合關係,故引證案AB齒輪可視為A2B2,不具新穎性
: 可以這樣比嗎? 囧
不必清楚揭露,隱含(inherency)亦可
舉例來說
前案揭露:交流電燈,具有一燈泡 及一反光罩。(燈泡接市電,無需變壓。)
申請案為:燈具模組,具有一燈泡 供電單元 及一反光罩。(供電單元為交→宜流變壓器)
在申請人看來,前案未明確教示供電單元。
但燈具要發光必然需要電,需要電就必然包含供電的元件,亦即引證雖未提及,
但其必然【隱含】供電的元件,故審委拿前案引新穎性核駁似乎是沒問題的。
這時候,申請人當然可以argue說引證案無需供電單元。
但根據最廣合理解釋的解讀原則,供電單元的字面意是泛指所有用於供電的元件,
甚至可以包括插頭。若申請人在答辯時沒加入新特徵來區隔前案,
審委維持原判也是合理的。對這種答辯案,就把供電單元加入變壓功能,
最好跟附屬項沾上一點關係,九成都能。
(PS: 除非有新事由要重啟檢索,否則審委駁第二次沒積效 嗯...)
另外,審查委員對於這種案子,為了來回OA省麻煩,大多都會用進步性駁,
沒把握不會隨便用到新穎性的,宜檢查一下。
最後,您的例子我看不懂 XDDDDD
以上 若有誤請先進們不吝提點指教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3-28 00:51:00
拿基準的例子來說就好呀 鉛筆就隱含筆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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