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章] #1LGRokxK 與本版討論範圍無關

作者: ca1123 (It ain't over)   2015-05-15 16:59:00
※ 引述《offish (offish)》之銘言:
: ※ 引述《ca1123 (It ain't over)》之銘言:
: 一、文章標題 
: 21501 1 4/30 jeanvanjohn □ [討論] 說真的,我一直很想知道本板的組成...
: 二、文章網址 
: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0371502.A.ED4.html
: 三、違規事實 
: 第一條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 標題與內文均與公共議題無關,違反版規一
: 四、違規人名稱
: jeanvanjohn
: 五、判決說明
: 一、被檢舉文章內容,確實不合於板規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看板討論範圍。
: 二、同條第三項罰則構成需要文章內容與公民議題明顯無關。
:   公民板板友構成,與公民板內公共議題之討論尚有關連,並不構成明顯無關。
: 三、對於模糊地帶,當時已依板規第第十五條鎖文處理。
: 本案不處分。
版規第一條第三項: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
既然版主判決說明第一點認為該文章內容與看板討論內容不符,
就可依第一條第三項處置呀
你判決說明二是在寫三小?自我矛盾喔?
第三項哪有講到「公民議題」這四個字?你自創的喔
是在護航什麼?
一個簡單案子也拖了兩個多禮拜。
這個版今天被他一人佔領,只會攻擊張娟芬跟李茂生
根本早已偏離看板討論公共議題的原意
你上次找個理由隨便判他兩個禮拜根本都背離原版規規定的用意
這是人治不是法治
沒想到公民版版主是這樣搞法
建議你趕快回歸版規規定,依規定判決
謝謝。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7:04:00
現在真得很難看, 整整一頁文章都是只在鬥特定人..
作者: Miule (Miule)   2015-05-15 23:08:00
原來質疑一個人的行為和他有公共性的位子是否相符這樣叫做「只在鬥特定人」
作者: ca1123 (It ain't over)   2015-05-15 23:23:00
他去人家臉書講輸人家就來這裡討拍,在我來看跟公共性無關就算有,也被他偏狹的意見表達方式給掩蓋住了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7 21:32:00
很明顯他的論述方式完全就是靠人身攻擊, 絲毫沒實質討論關於那標題的論點, 這只不過是假公共之名批鬥而已如果這樣沒問題, 以後是不是拿XXX不配當XXX當理由, 就可以當八卦板隨意做人格攻擊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5-17 23:19:00
他擺明只想酸我很閒不務正業,這算是本板有關的議題?我認為板主應該對這個狀況做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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