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章] #1LFtcAcK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30 17:39:38
※ 引述《d86506 (李蘭德)》之銘言:
一、文章標題 
21453 4/28 jeanvanjohn □ [討論] 禿黨又在強辭奪理了。
二、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0223242.A.994.html
三、違規事實 
第十一條.本板原則不禁止對於政府、政黨、人民團體、本國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
     態之神化、負面或惡意字詞;亦不禁止稱呼上述各類支持者而使用的文字
     遊戲、扭曲字形、諧音藉義、引申詞彙、戲謔用語。
    .前項所稱之用語包括飯盒、吠死、689、9.2、吱吱、蛆蛆等等。
    .過度或重複使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字詞用語,企圖引起爭端者為例外。
1.從此篇文章當中 看不出"禿黨"是甚麼黨派 以及所謂的禿黨黨魁是誰
至於 所謂的"理論"後面 不知道出處也沒有來源
強烈懷疑有捏造 假造公共議題 行情緒發洩之實
與板規第一條 與公共議題有關之內容 有違反之疑慮
2.縱能從禿黨 或者從理論後面的字句 查出是由政治人物 或其他公眾人物所發表
然而 其戲謔文字 應已足以引起爭端
並且 連續po兩篇文章 同樣戲謔且惡意 應該屬於違反第十一條
四、違規人名稱
jeanvanjohn (尚市長)
五、判決說明
一、在判決確定之前,限制被檢舉者發文討論的權利並不合理。
二、第一條不成立,
  本文不論有無推知所指涉之人為誰,但仍然可以判斷出是屬於公共事務的範圍。
三、過度使用戲謔用語,水桶兩週。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5-04-30 17:50:00
至少版面可以清淨2個禮拜了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5-04-30 18:37:00
板主....我在3/22提的檢舉什麼時候要判啊....
作者: ca1123 (It ain't over)   2015-05-14 15:36:00
要出桶了。之前檢舉的版主到底要不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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