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文] link1234散布不實言論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18 14:44:12
一、文章標題
二、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0702767.A.A6D.html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234946.A.1EA.html
三、違規事實
第四條 鬧板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3:冒充任何團體及個人或散布任何不實言論或公開言論者,以鬧板論。
若有違此例,追加水桶52週。
四、違規人名稱
link1234
五、檢舉的推文內容
1.
在 #1K5Pslfj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即使林俊隆不起訴處分,但是當初偷工減料是事實! 09/14 22:4
推 LODAM : 你口口聲聲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 09/14 22:4
→ LODAM : 可是不起訴處分書裡說的東西你看完了嗎? 09/14 22:4
推 link1234 : 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不是因為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4
→ LODAM : 你確定所說的是證據不足?你真的確定? 09/14 22:4
→ link1234 : 檢察官其實把那些採購案交代得很清楚 09/14 22:4
推 LODAM : 然後你就無視掉這些技術細節。 09/14 22:4
→ link1234 : 整個犯罪過程也寫得很清楚,最後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 09/14 22:4
→ link1234 : 起訴,這些標案是怎麼被通過的? 09/14 22:4
→ LODAM : 證據不足是證據不足在哪個地方?你有沒有搞清楚? 09/14 22:4
→ link1234 : 我覺得這真的很扯XD,廠商都認了,最後說沒圖利證據就 09/14 22:5
→ link1234 : 不往下查,然後你就說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5
推 LODAM : 廠商在哪一句話裡認了?你指出來。 09/14 22:5
→ LODAM : 你先告訴我廠商在哪一句話認了。 09/14 22:5
→ LODAM : link1234你怎麼不敢講?不起訴書你都貼了,怎麼不 09/14 22:5
→ LODAM : 指出哪句話認了? 09/14 22:5
推 link1234 : 我來把問題點出來好了,真是的 09/14 22:5
上述推文中,link1234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廠商都認了」。
但卻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證據。
2.
推 link1234 : 最扯的是當中有關係人自殺檢調竟然不查! 09/14 23:1
→ link1234 : 你仔細看不起訴書P4那三個技術員~然後再看看這新聞 09/14 23:1
→ link1234 : http://ppt.cc/vQ5L 09/14 23:1
→ link1234 : 可以這樣死了就以自殺簽結的嗎?而且還在核四廠上吊 09/14 23:1
→ LODAM : 你哪邊認為那個李姓技術員就是李正堯? 09/14 23:1
推 link1234 : 因為當初最先爆料的是八卦板!一次死兩個 09/14 23:1
→ link1234 : 我記得很清楚當八卦板爆時還有記者去追 09/14 23:2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 09/14 23:2
→ link1234 : 有一篇回文好像被內部員工刪掉了~ 09/14 23:2
後經板友指出:
推 BOSSHUN : 泥馬的我核四員工聽你亂套我好友的死因非常不爽 09/14 23:4
推 BOSSHUN : 最好你反核反到這樣亂講話亂套罪名,可恥! 09/14 23:4
推 BOSSHUN : 李姓員工是我們四廠的員工,另一個施工處的是新進人 09/15 00:0
→ BOSSHUN : 要不要說一下怎樣會跟好幾年前的施工處標案扯上關係 09/15 00:0
這段中link1234將不相關的案件連結在一起,
經板友點出後link1234針對此事件不再發表言論,亦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3.
在 #1KIuD27g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核四我一定反!因為我知道太多不安全的八卦了xd 10/26 00:07
→ litcurler : 例如會自我進化的寶特瓶嗎? 10/26 00:08
→ link1234 : 你說的是圍阻體外漏吧?我講的是林俊隆那段 10/26 00:10
→ link1234 : 最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但是其間兩個關鍵 10/26 00:10
→ link1234 : 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如果要自殺為什麼在核四廠 10/26 00:11
→ link1234 : 裡上吊自然殺?如果這沒內幕什麼是內幕? 10/26 00:12
→ link1234 : 這當中掩蓋了很多真相!只是在等時間讓真相爆出來 10/26 00:13
事隔一個多月後,link1234再次提出事件2.中被指出有錯的言論,
且依舊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事實上,link1234的許多言論都有不實之情形,斷層、地震、拿勞安法說嘴建築安全
....等,這些科學上的論述尚可當作相關知識不足,而非刻意為之。
但對於一個單純事件的發生,經其他板友指出有誤後,仍提出相同說法,
且無附上任何佐證證據,實在無法以無意觸犯來解釋。
本板做為公共議題相關討論板,訊息的正確與否會影響判斷是否正確,
多次提供錯誤訊息有刻意誤導之疑慮,因此檢舉之。
六、判決說明
一、本板已廢除原第四條不實言論鬧板規定。
  依板規第十九條從舊從輕原則: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
  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二、上述所稱的相關當事人,應以有直接利害關係優先:
  因此案例一為林俊隆及link1234,案例二為相關技術員及link1234。
  由於檢舉方均非當事人,在被檢舉者link1234當事人權利優先下,
  均改用板規第八條處理。
三、於檢舉內容第一項中,link1234言論出於監督核四工程之公共利益。
  有關林俊隆涉嫌圖利,檢方不起述書說明無任何違背明知法令而圖利廠商之犯行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O9OMg_Sbk4Q3ZubENtRnJWems/preview
  但本案僅針對言論是否有根據,而並不對言論是否真實做出裁判。
  其林俊隆被約談、添購房產六十八棟的說法至今仍在網路流傳,
  過往新聞及傳言已足以作為link1234相信其言論真實的佐證。
四、然在檢舉內容第二、三項中,link1234雖出於公共利益,
  但並無核四廠內工作人員自殺與弊案相關的證明,
  也並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純為個人臆測。
  尤其在台電相關人員BOSSHUN駁斥後,理應有更充足理由
  但link1234仍然再度發表相同言論而並未提出證據。
  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link1234散布不實言論,水桶兩週。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5-04-18 14:50:00
辛苦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4:57:00
請問版主你有證實BOSSHUN所言確定為真?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18 15:01:00
沒有,BOSSSHUN所言是否為真不是判斷點。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07:00
不是判斷點那你貼出那四句又下判斷是為何?也就是說你的水桶兩週係因判決說明第四項但判決說明第四項之成立係因採信BOSSHUN說明佐證但→ offish: 沒有,BOSSSHUN所言是否為真不是判斷點。請問小姐你搞啥?我建議你 要依據的應該是這份不起訴書http://ppt.cc/F3dc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18 15:16:00
謝啦。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16:00
順便看一下第二頁的第二項第一行培養一下觀念你要定link1234的罪證據根本不夠還有你最好看清楚時間點的發生順序 是不是算合理質疑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RcY7LtUkJM 102年5月LINK推文 9月不起訴書 11月28自殺新聞 11月初 週六第二位死者新聞 103年3月2日另因PT新板規第二條34項.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42:00
樓上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此檢舉案是舊規定時的檢舉案第二,此案從9月無檢舉板時就已檢舉,只是被吃案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3:00
你有重新發文提出檢舉嗎?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43:00
11月的檢舉是因為再犯才一併檢舉當時無7日的規定第三,第二位自殺員工姓張你要不要對照一下告訴我是不起訴書裡面的哪一位?第四,此案照當時規定應該要水桶半年的,拖到現在中間這段時間link發了多少文?更何況現在用新法只有2個星期根本已經有和沒有一樣了(他也很久沒發文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7:00
link1234有明確指出姓張?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47:00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裡面才有新聞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8:00
不處理的是喵喵狗 吃案你應該上呈組務新聞阿 怎?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49:00
任職1年多的張姓男員工(31歲)link可是說兩人「都」和此案有關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9:00
對阿 新聞阿 怎? link1234有說張姓員工怎了嗎?合理質疑阿 他指出有人自殺怎會就這樣簽結你一直想消費死者是怎樣?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51:00
→ link1234 : 最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但是其間兩個關鍵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1:00
他指的是採購案阿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2:00
只准你亂抹不准別人亂抹是不是?他在質疑的是檢察官 他有質疑死者嗎?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54:00
「其間兩個關鍵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要不要正面說說張姓死者到底哪裡可以看到和此案有關啦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4:00
斷章取義?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5:55:00
隨了隨你,懶得和你打烏賊戰,反正其他人自己會看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7:00
你自己要消費死者就別亂腦補抹link1234說過張姓員工怎樣
作者: frogflower (蛙裡看花)   2015-04-18 15:58:00
chx64的意見這麼多..怎麼不出來選板主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8:00
莫名其妙哞哞你先選阿 XDDDD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5:59:00
要也是link自己來講讓一個不相干又會造謠的來是能幹嘛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03:00
http://ppt.cc/0dP2 你說吃案算不算造謠?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6:10:00
我說「9月」檢舉時被吃案到底誰在斷章取義zzz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1:00
OK 文章指出你是針對李姓技術員案 今天你又說是張姓所以你到底是不是在消費死者?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6:12:00
第二項是針對李案,第三項是針對兩人啊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12:00
chx又要來搞爛一篇文啦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2:00
另這篇連結文是2月 請問你吃案在哪?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6:13:00
#1LCHgXV5 (DiscuService)我轉的證據又不只一篇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3:00
所以link1234又沒說張姓員工怎樣 你硬要抹不是嗎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6:14:00
你高興就好囉,我還是那句話,其他人自己會看再見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6:00
掰 合理質疑 檢察官 採購案 核四弊案 自殺案就是沒看見他在質疑死者 消費死者 這樣也可以亂抹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16:00
哈被發再見卡,看人家有多麼了解你,坳到沒人想理你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7:00
我從頭到尾只看到你和LODAM硬是想抹人消費死者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17:00
板主判的好,這種的早該去水桶反省了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8:00
還是你們都認為不起訴=造謠? 我想巴成是這樣吧?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21:00
頗呵,被檢舉的是鬧板,板主認證的也是鬧板,這裡大概只有你被判造謠啦XD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7:08:00
等等,我發現連結是站內信,且非轉錄至檢舉板的怎麼跑出來的啊XDD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7:13:00
link喜歡亂丟連結,他的歡樂小隊友也不意外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7:14:00
不是,我的意思是,那是我和版主的站內信這個居然GOOGLE的到嗎!?PPT居然可以查到別人的站內信內容嗎?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00:00
孤狗出來的因為我是有印象說要寄信給喵喵狗你關建字打"LINK1234 寄信 版主" 第三個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8:12:00
但該信件本人未以任何方式轉錄或公開
作者: LODAM (LODAM)   2015-04-18 18:12:00
對阿,所以我「消費」死者來為台電護航,豪棒棒的邏輯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13:00
你去問孤狗 公開搜尋到的→ LODAM : 你哪邊認為那個李姓技術員就是李正堯?請問你link1234推文有提到隻字片語李姓員工嗎?事實上BOSSHUN應是針對你LODM的誤導所導致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25:00
公開可搜尋不代表你能貼,好比寇x不能隨便喊一樣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33:00
舉證與公開來引戰挑釁我想不能同論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42:00
為了舉證就能公開侵犯隱私?沒經過同意你貼什麼貼?
作者: kazeki (1028蠍寶寶)   2015-04-18 19:25:00
既然你不能證實BOSSHUN所說之話為真 又何來link1234散播不實言論之判決?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9:28:00
板主說的你沒在看啊?到底有沒有在認真看啊?
作者: kazeki (1028蠍寶寶)   2015-04-18 19:35:00
你才有沒有在看文章吧 通篇下來link1234就是在質疑檢察官自殺簽結的問題 跟張姓死者有什麼關關係?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9:44:00
干我屁事?
作者: kazeki (1028蠍寶寶)   2015-04-18 19:53:00
那我推文給版主看 又干你屁事咧?
作者: revorea (追尋安身之地)   2015-04-18 21:09:00
又一個不實言論判例....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1:30:00
這個不實言論是因他人誤導所引發的結果事實上客觀來看link1234從頭到尾就是質疑檢察官、採購案、核四弊案、自殺案之間的關連,根本沒有指控死者如何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1:38:00
我的疑問是,既然覺得link1234講話需要提出證據,那麼,BOSSHUN的言論是否也要提出他是核四員工的證據?另外,要證實當事人的言論為不實言論,應該是要先拿真實的事實來打臉當事人以證明當事人講的是不正確的。否則,以「非真實的事實」飄渺的定位當事人為不實言論,這樣的邏輯不是很奇怪嗎?簡單說,你說他講的不是事實,那你應該要有個事實來比對你才會知道他講的不是事實吧?可是,這篇判決看下來,我也看不出板主想提出的打臉事實在哪,這樣要怎麼知道link1234所說的真的不是事實呢?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21:57:00
喔,是說b大跑出來說他是員工,就變得可信囉?待會又要他證明自己真的是員工,還要拿識別證薪資單人事證明出來才算唷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1:58:00
本來就是阿 更何況是LODAM在牽扯李姓技術員 link1234又沒有所以我才問說 是不是整個案子簽結不起訴對你們來說=造謠?連去質疑檢察官不起訴 質疑不同案件的關聯也不可?尤其是判決說明第四項中的其中一句最扯"也並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純為個人臆測。"其他人不說話就表示沒意見喔? 那跟公投法不投票等於拒絕票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2:01:00
嗯,是啊(點頭)。你想要打臉人家不是就要一刀斃命嗎?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2:02:00
一樣意思是不是? 什麼叫個人臆測? 說合理質疑不行嗎?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2:02:00
想要證明link的言論為不實,就是需要拿出證據才能處分他啊不然,板主這篇判決不就是跟link一樣飄渺了嗎?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2:05:00
http://ppt.cc/fbaS 像這個法學緒論應該都教過吧?
作者: kazeki (1028蠍寶寶)   2015-04-18 22:06:00
照你邏輯 B版友並無實證能證明他的推文有事實依據 所以他也應該被判不實言論囉?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2:10:00
幫縮:刑法 罪刑法定 / 刑訴 無罪推論。解釋:要以刑法判定罪,要有條文的存在,且行為符合該條文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在尚未確定你有罪以前,你都是無罪的。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2:15:00
可以阿 如果你檢舉B版友的話 但是我不會想消費死者檢舉他別忘了 只有LODAM一個人說到"李姓技術員"我順便很好奇問你ckchi一下 請問你這兩邊檢舉的文章你也就推了那麼兩句話 那link1234的各種質疑你為何如此氣憤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23:27:00
有些事隨著證據消失已經變成羅生門,所以我也不好多說簡單說我不喜歡link1234為達目的到處亂放話只是更早以前(無檢舉板時期)的檢舉信都刪掉了所以才看這個(當時)最新的會怎麼處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3:31:00
所以對你來說不起訴以後做合理質疑都等於亂放話造謠嗎?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23:39:00
第一 當時有別人對他的說法提出疑問不回應 之後又重複提第二 他自己引的資料裡也不支持他的說法所以並不是把之後的質疑都當造謠不然當時他的文章那麼多,為什麼其他篇我不管?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9 00:06:00
一樣都是合理的質疑阿...不然只能質疑一兩次'?第三次算造謠是不是?你要的答案證明也是要問檢察官 問政府阿 你想他回答你什麼而且你的"第二"敘述 判決說明第三項版主認可耶 你怎不抗議另外我哪知道你為什麼其他篇不管? 你要不要管我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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