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L6SxEA6 (PublicIssue)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12 08:51:05
一、文章標題
20733 6 3/31 jeanvanjohn □ [討論] 這就是"由政治菁英決定"的惡果
二、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754702.A.286.html
三、違規事實
→ arbwen: 當然痛呀 我家失火還有人在旁邊講看吧看吧當初怎樣怎樣的 03/31 10:01
早叫你說不要提著汽油去救火,你不聽,怪誰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5.107), 03/31/2015 10:01:36
→ arbwen: 就不中肯呀 今天發生這事跟你有什麼直接關係? 03/31 10:01
本來跟我就沒直接關係啊,我只是在罵那些提油桶救火的蠢蛋罷了。
那群蠢蛋提著油桶去滅火,還覺得這樣真的就能把火滅了,蠢到家了好不好?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5.107), 03/31/2015 10:04:48
依據推文及補充文的時間順序,請板主裁定是否違反第十條板規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足認定
     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前項所稱之負面、惡意字詞,包括廢、腦殘、低能、弱智、沒料等等。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四、違規人名稱
jeanvanjohn
五、判決說明
一、本條板規乃承襲刑法上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之認定具有相對性,當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不得僅以陳述言論中
  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公然侮辱。
  因此時間順序並非本條判斷之依據,判斷之依據應為:是否有具體負面字詞、是
  否可推定針對特定人、是否客觀上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二、本案中板友 jeanvanjohn 合於使用負面字詞要件。
  但其於短時間之內即對言論提出說明,並無針對其他討論者評論之意。
本案不成立。
但板友 jeanvanjohn 的用詞回文,明顯造成參與討論板友 arbwen 之困擾。
建議板友 jeanvanjohn 於文章結尾明顯處,對失言造成其他板友困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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