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支持近親婚姻的邏輯?

作者: Yada (亞洲第一大)   2015-07-01 12:15:33
※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感謝大家的意見,小弟回應一下,鄉民對板主公告內容的質疑
: 噓 appoo: 為什麼你們要對恐同基督徒這麼客氣啊 zzz 06/29 01:47
: → appoo: startwinkle在八卦板跟womentalk早就被打爛了... 06/29 01:47
: 有人說我也說他前科,這是真的發生過,appoo因為人身攻擊小弟被他板板主水桶
: ┌─────────────────────────────────────┐
: │ 文章代碼(AID): #1LHWBL4n (WomenTalk) [ptt.cc] [公告] appoo 水桶公告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30651605.A.131.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12 Ptt幣 │
: └─────────────────────────────────────┘
: 噓 appoo: startwinkle就是個恐同症基督徒 06/29 02:09
這段我覺得你只是拿其他版的判決來幫版主護航
是標準的以人廢言
潛在的邏輯就是:
他在其他版被桶
所以在這個版被桶 ==> 合理
問題是這種邏輯我看怎樣都不太合理
: 如果說人有精神疾病不成立人身攻擊,那瘋子也不應成立人身攻擊
: 我是不知道appoo有什麼資格宣稱其他人具有某類型的精神疾病?
他如果沒有資格
他可能觸犯了醫師法
但是那不是人身攻擊啊
我也詢問過版主關於人身攻擊的界線
即便是"你他媽的"之類的語彙都不算是人身攻擊了
同樣標準下"恐同"應該還好
: 說實在,恐同症在運用上對這些人也不是用在精神疾病,
: 而是用於對持反對立場的人汙名詆毀。
: 將別人汙名化成具有精神疾病
如果恐同症不是精神疾病
那麼何來污名詆毀?
如果恐同症是精神疾病
那麼他充其量就是把你誤判為恐同症病人
公堂之上誤判一下算是人身攻擊嗎?
: 對此表達反感多次,無奈他依然堅持用恐同將人標籤
: → appoo: startwinkle還作假見證 06/29 02:09
: → appoo: 明明英國皇家醫院說了,同性戀無法治療 06/29 02:10
: → appoo: startwinkle作假見證 大肆在板上說同性戀可以治療 06/29 02:10
其實你自己也知道恐同症不是好話
但是又不到侮辱的程度
所以你的推論就會變得卡卡的
如果正常推論下來其實是你過度反應
但是你心裡就是很不爽
可是你要過度放大就勢必要拉扯一些疾病精神甚麼的東西
這些湊在一起又變得不堪一擊
我大概可以理解你的心態
大概就是有人一直指著你的鼻子叫你是馬英九之類的
你告不了他但是又很煩
所以你就失去水準了
沒辦法啊
這裡是台大版
要走言論自由的邊界怎麼會輸人呢
: 關於性傾向能否轉化,政大心理系錢玉芬教授有做過研究
: 從同性戀到前同性戀 基督徒前同性戀者生命改變歷程的解釋現象學分析
: http://b1.rimg.tw/yufen1006/b27efe5d.pdf
: 藉由質性研究,做出同性戀的傾向是有改變可能的結論
: 之後針對這篇論文的回應,目前就只看到王增勇教授發論文表示沒有改變的必要性
: (ps:王教授是已出櫃的同性戀天主教徒)
: 並沒有學者對這篇研究的改變可能性提出異議。
你扯這些就更奇怪了
簡單來說正妹版主被你哄到出來坦
你已經贏了
雖然我覺得贏得很不好看就是了
但是說到底這種判決是很不言論自由的
因為appoo從頭到尾都走在灰色地帶
但是他沒有越界
都已經把版主騙到桶他兩個禮拜
你還出來落井下石
本來惦惦三碗公自己吃掉就好
還在那邊KERKERKER
只能說你太不厚道了
: 基於本篇研究,小弟不會覺得該承受假見證的名譽毀損
既然都不覺得名譽受損
人身攻擊根本就不成立啊
版主你看到了嗎@@
: 那篇論文我過去在他在罵假見證時也有提供我的理據
: 也有提出過,無奈appoo對於別人的反對意見經常是視而不見
你根本就是在挖洞給版主跳啊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01 14:18:00
不會覺得該承受名譽毀損說成是不覺得名譽受損,你中
作者: tw0517tw (無冬夜)   2015-07-01 14:19:00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01 14:19:00
文是哪個老師教的?
作者: fakelee816 (the truth)   2015-07-01 16:50:00
不會覺得(應)該要承受名譽毀損看來是你中文不好搞笑的是中文不好的人跑去嗆人xddd你該要把國文課本拿出來看三遍你該要建議你父親當初教好你中文
作者: HenryLin123 (HenryLin123)   2015-07-01 20:56:00
樓上很愛腦補耶XD 沒打出來的字就是沒有 為啥要妄加猜測 跟那些記者一樣Zzzzz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5-07-01 21:08:00
可是照你這麼說,智能障礙也是精神疾病難道說別人智障可以用「只是誤判不是人身攻擊」開脫嗎?
作者: fakelee816 (the truth)   2015-07-01 21:20:00
林亨利好生氣喔 玻璃心碎囉~
作者: HenryLin123 (HenryLin123)   2015-07-01 22:58:00
對啊 我好生氣哦 一直喊崩潰玻璃心 別人都好生氣哦以為有關鍵字就贏了哦哈哈哈 只會挑針那幾個詞 你還會啥 可悲耶XD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02 22:21:00
原來別人跟你我「不會想要睡覺」,你都會讀成他告訴你他現在想要睡覺的意思。公堂誤判一下沒關係的話,那也可以說別人智能障礙,然後在法律究責的時候用誤判主張除去罪責。現在發現你從一開始就想要詭辯,於提出顯而易見的地方也用「不 會覺得」這種方式矯飾,若在中文上要表示這樣,在文脈上不字要有個否定對象,在不在前一句有個否定對象的錢提下,中間依然需要標點符號區隔,變成「不,會覺得...」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7-02 22:31:00
說真的這跟詭辯沒有關係,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5-07-02 22:39:00
修一下文字:在前一句有個否定前提下,中間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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