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2 詹森林 最高法院裁判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3-06-06 21:38:21
課程名稱︰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06/06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一、
甲公司標得乙機關之BOT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丙鄉公所所長丁、執行秘書戊因向
甲公司勒索回饋金未果,遂先後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指示第三人在系爭工程唯一聯
外道路設置路障或破壞該道路,妨礙施工車輛進出系爭工程之工地,迫使甲公司派人出面
協商。丁、戊因上開行為遭法院以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及藉端勒索財物
未遂罪判刑確定。甲公司以丁、戊之行為造成其工期延誤,受有損害為由,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丙鄉公所賠償。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占40分)
二、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甲、乙合計3/4,丙1/4。甲、乙以400萬
元出賣系爭土地於丁,且未先通知丙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丁知
悉甲、乙未先通知丙行使優先購買權。請問:丙之下列主張,分別有無理由?(60分)
1.丁既然知悉甲、乙未先通知丙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丁應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
2.系爭土地市價600萬元(假設丙此項主張為真實),由於甲、乙未通知丙優先購買,
 導致丙受有200萬元之損失,應由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甲、乙應連帶給付丙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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