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beccaria0711 (寇莉)   2023-04-12 13:47:13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年4月1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民事訴訟法期中考試題(2023.04.12.)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給付甲新台幣 1000 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丙於
111年3月1日向甲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日為 111年12月 31日,惟迄今均未償還本金及利
息。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云云。乙則抗辯:保證契約未成立,且乙
積欠甲者並非借款,而是賭債,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1. 如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並採主觀預備合併方式,列為後位被
告,是否合法?法院應否許其追加?(20分)
2. 如甲起訴時,即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是否合法?屬於何類型之共同訴訟?關於借
款合意之事實,如丙自認,而乙聲請傳喚證人 A擬證明無此合意,則法院是否應調查證人
A?(20分)
3. 承2,第一審法院如判決甲勝訴,僅乙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第一審判決就保證契
約成立之事實認定有誤,而丙未提起上訴,則乙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如乙於第二審程
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甲對丙之
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存在,法院應否准許? (20分)
二、設X1於107年10月1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
:「Y應自107年2月1日起至甲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 40萬元予原告」。X1之事實主張
略為:甲地係由X1、X2、X,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Y於105年9月1日承租
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四十萬元,租期為二年;如果Y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後不交還
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滅日起至返還甲地之日止,按月支付違約金九十萬元。詎料了自
107 年1月起積欠租金,迄今均未給付等語(下稱本訴訟)。問:
1.本件X1 是否具有原告適格?X1、X2、X3 是否應共同起訴? (20分)
2.本件訴之聲明有無訴之客觀合併?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試依可能情況之不同析述之。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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