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1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beccaria0711 (寇莉)   2023-01-02 22:19:41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2/2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甲為原告,列乙及丙二人為共同被告 ,聲明求為判命被告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甲,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乙,丙及丁等三人各以應有部分 3分之1共有A地,乙及丙二人
於111年2月3日將該地全部以價金新台幣 1000萬元出賣予甲,卻不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
賣關係為上述請求。對此,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乙陳述雙方之契約為虛偽,丙則僅承
認將其應有部分贈與甲,而否認出賣該地。
1、如乙另抗辯 A 地為乙、丙及丁丰人共有,本件訴訟卻未列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不適
格。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2、如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並告確定,其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丁?丁可否對該判決提起
第三人撤銷訴訟?(15分)
二、甲、乙及丙三人合夥經營K牛麵店,選甲任負責人,陸續向丁購買牛肉,已積欠價金2
0萬元。丁欲起訴請求給付。
1、丁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始被告適格?(10分)
2、丁可否以K牛肉麵店為被告?如法院對之為本案判決並告確定,其既判力及執行力是
否及於乙及丙?10分)
3、 在2之情形,丁可否併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該二人於丁對K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或末獲全部清償時,就不足清償部分應連帶給付?(10分)
三、甲於111年9月10日列乙、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聲明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 6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被告三人於90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 60 萬元,約
定三人負連帶責任、借期2年,迄今猶未清償,為此基於借貸關係請求如聲明。於111年11
月10日行言詞辯論時,乙否認有借款之事實,丙抗辯甲超過 15 年才請求,拒絕給付,丁
則主張其於屆期前已清償該借款。
1、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丙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時,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
0分)
2、丁就其所受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時,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乙及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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