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薛智仁 刑法總則一 期末考

作者: leo0924ck24 (Leo924ck)   2020-01-09 15:51:52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薛智仁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某動保團體多次向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檢舉,新北市某私人狗場收容兩百多隻流浪貓狗,這些貓狗生活在泥濘之中,地上隨處可見排泄物,許多貓狗骨瘦如柴,出現狗吃狗的現象,甚至有三十具狗屍已腐爛長蛆。然而動保處皆藉口檢舉事證不足而未予以處理。動保團體成員甲為了解救這些流浪動物,遂於夜間潛入狗場,拍攝現場狗貓受虐的照片,在個人臉書專業公開照片,並痛批動保處怠忽職守。此一貼文引發社會譁然,動保處在社會輿論壓力下迅速調查狗場經營者乙的虐待動物情事,並重新安置上述受虐貓狗。愛狗人士丙得知乙虐待動物的行徑,想要好好「教訓」一下乙,
暗中破壞停放在狗場外的乙車煞車,心想乙出車禍也是罪有應得。隔天乙開車上路,車行到距離狗場不到一百公尺的省道上,準備停等紅燈才發現煞車失靈,為了避免追撞其他車輛,當下轉彎自撞路旁欄杆,欄杆和乙車因此毀損,乙的頭部也受傷。試問甲、乙、丙之刑責為何?(毋庸討論乙之虐待動物刑責)
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需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第2款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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