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林明昕 國家責任法

作者: ronnielo (ronnie⊙ω⊙)   2017-06-22 19:06:03
課程名稱︰國家責任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6.2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13:20-15: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違者,扣分!
考題:(100分)
一、某完全不符資格之甲,向A市政府申請創業補貼;但由於甲之父親與承辦人員交好,故仍於民國98年6月1日獲准,自當月起每月得受領現金新臺幣 1萬元整,為期8年。嗣民國104年2月中A市政府發現此一處分甚為離譜,瑕疵嚴重,且一望即知,從而非但追究承辦人員,也立即發函確認該甲之創業補貼處分無效,並自104年3月起不繼續撥款;該確認函於104年2 月底合法送達。此外,
A市政府同時以書面行政處分,向甲限期要求返還原所受領之5年9個月全數生活(筆誤,應為創業)津貼;該行政處分書亦於104年3月合法送達。就此,甲認為行政機關不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索還該已受領之生活津貼,故而提起救濟,且A市政府之該處分果亦於同年10月遭訴願機銷。準此,試問: ( 40分)
(一)民國105年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已新增第3項及第4項生效。假使A市政府因而於同年1月底再向甲作成行政處分,限期要求返還原所受領之創業補貼,是否得以如數要回甲所受領之金錢 ?(20分 )
(二)針對A 市政府於民國 104年3 月所為之處分 , 假使甲基於確信 , 認為該處分僅是一種 「觀念通知」,不具 「行政處分 」 性質 ,因此置之不理,並未提起任何救濟;而 A 市政府方面,亦暫時無所作為,直至民國105年1月底始重新向甲作成行政處分,限期要求返還原所受領之創業補貼時,則A市政府得否如數要回甲所受領之金錢? ((20分
二、請試回答下列有關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之問題:(40分)
(一)當法官執行審判職務侵害人民權利,而國家因國賠法第13條規定脫免賠償責任 時,被害之人民得否依民法第186條向該加害之法官請求損害賠償?其若屬過失的情形,又如何?(20分)
(二)當某警察利用例行巡邏機會,私下繞路探往好友之途中肇事而傷害路人時,該          警察及其所屬單位之責任分別為何?(20分)
三、傳統行政法學所稱之「營造物」,概念為何?有何概念內容上謬誤存在?(20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