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劉宗榮 海商法 期末考

作者: timbao (買菜車跑山)   2017-06-22 15:17:14
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劉宗榮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6.22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可以看小六法
一、請說明下列法律專有名詞之差異
(一)船舶租賃、期間傭船、航程傭船
(二)載貨證券、海運貨運單(sea waybill)
二、由於海上運送人所雇用船長海員關於貨物堆放有過失,致其所承運的玻璃有10包破碎
,請問下列問題:
(一)運送人得否主張免責?
(二)如果10包玻璃重量3400公斤,而特別提款權兌換台幣兌換率為1:42,請問:運
送人是否都可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得主張的單位則任限制為若干?
(三)假若運送人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之後,連同該航程發生的其他債務,還認為責任
太重,運送人得否進一步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
三、甲船與乙船碰撞,兩船都有過失,甲船上的旅客受傷,乙船上的貨物毀損,甲船、乙
船的船體也都受損,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就甲船上旅客的受傷,甲乙兩船如何負賠償責任?
(二)就乙船上貨物的毀損,甲乙兩船如何負賠償責任?
(三)就甲船船體、乙船船體之毀損,承保船體險、責任險的保險人,如何為保險理
賠?
(四)若乙船嚴重受損,乃透過電訊,請求丙船以拖帶方式救助,就拖帶契約發生之
債權,乙船所有人得否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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