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林明鏘 行政法 期末考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7-06-21 23:29:40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年6月19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得參考簡易六法全書※
試題 :
一、A教授自2010年8月1日起受聘為B國立大學助理教授,與所屬大學B訂立6年期之聘用契
約。雙方約定,A若於6年內未升等成功為副教授或有情節重大事由時,則B大學將不附其
他理由或條件予以解聘或不續聘。2016年8月1日,A教授論文過少,致升等不成功,且上
課時有性別歧視之言論,B大學依約不予續聘。A不服,認為其6年內得過3次教學傑出獎,
研究成績雖不理想,但教學卓越,為全系師生所肯定,乃提起行政救濟。請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50分):
(一)A教授與B大學之契約性質上屬於何種契約?理由何在?(10分)
(二)B大學不續聘A教授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10分)
(三)A教授針對不續聘之行為,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四)A教授之研究室於不予續聘後均未清空交還,B大學可否予以直接強制執行?(10分)
(五)B大學決定不予續聘A教授前,應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其陳述意見?(10分)
二、甲航空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與乙律師簽訂各6億之信託契約(消費者退票、退款
之信託契約及員工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契約),並即付款,但並未於兩日內向行政院金
管會揭露,遲至105年12月8日始向金管會申報。金管會爰依證交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
178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處罰甲公司負責人丙240萬罰緩。丙不服,試
問(50分):
(一)丙對於金管會之處罰,如何循求行政救濟?其法定救濟程序為何?(10分)
(二)甲主張「不揭露乃因避免債權人扣押公司資產,故其行為無故意或過失」,其主張是
否正當合法?(10分)
(三)丙於行政訴訟中,應提起何種訴訟?對於「重要契約之簽訂,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之要件,應由誰負舉證責任?(10分)
(四)若行政法院認為金管會之處分違法予以撤銷確定,則甲或丙得否同時請求國家賠償或
損失補償?(10分)
(五)承上題,若丙已繳交罰緩且受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確定,金管會拒不退款,丙得否對金
管會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10分)
參考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節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
十萬元以下罰緩: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第五
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 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
第七項、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 、第五十八條、第
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 百五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
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 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第四十三條 之四第一項、第六十一條,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 之一
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五項、第十四條之三 、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
、第二項、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
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七項 、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四十 三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規定未訂定議事規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 條項所定辦法
有關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公 告之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三十六條之一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
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
應公告及申報之規定,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三第 八項、第三十六條
之一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
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