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林明昕 行政救濟法 期末考

作者: Chiayi0728 (+1寶寶OuO)   2017-06-22 18:13:32
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6/22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一) 請分別指出下列幾則司法院解釋或行政法院判決的謬誤處:(60分)
(1)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利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
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
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
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
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2)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理由書: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
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
性質上得反覆行使,...非無權利保護必要...。受理爭訟之...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
若原處分...違法...應撤銷原處分...。
(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3797號判決:當事人須具備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始得提
起預防性不作為之訴;且當事人須具有請求權基礎,始有權利保護(必要)之可言;故原告
提起此種預防性的(將來的)消極給付之訴,必須具有一定之權利,其權利有受侵害之虞,
始具備請求不作為之請求權基礎。
(二) A機關授予甲公司某新市鎮之開發許可。乙不服,認為甲並不符合相關要件,遂進而
提起行政爭訟。此際,由於乙發現甲已著手工程,故若為避免甲之繼續進行,將造成難以
回復之開發結果時,則乙應透過何種暫時權利救濟類型之聲請,始能正確且有效地達其目
的?(20分;必要時,注意行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 此外,在乙之暫時權利救濟聲請程序
中,甲得否利用參加制度來捍衛其權利?而當答案肯定時,則該參加應屬行政訴訟法第幾
條之類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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