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下 謝煜偉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wont (習慣)   2016-06-23 16:38:30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三年級必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開課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2016/6/23
考試時限:110分鐘
試題: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檢警根據秘密證人之證詞認定某A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第二級
毒品),於是向法院申請對A宅搜索之令狀。法院認為僅憑線報(秘密證人)不
足以核發搜索票,予以駁回。負責偵辦的刑警B不死心,著便服到A宅附近埋
伏守株待兔,正巧遇到快遞人員C手持一份「地址是A宅,但收件人卻為D」的
包裹。B向C表明警察身分,並徵得C的同意後,撥打包裹上的電話,以快遞人
員之名義與D通話,確認了D為包裹收件人無誤,且現在正在收件地址住處內。
以上通話過程,都被B基於偵查蒐證及保全證據之需要,以錄音筆悉數錄音下
來。
  數分後B按下門鈴,D應門。B簽收並將包裹交付予D時,發現D神情怪
異,於是藉簽收之便,踏入玄關,以眼角餘光掃視屋內,憑多年刑警經驗研判可
能有吸食毒品的嫌疑,故立刻將D雙手反銬、搜身,並且將包裹拆封;在身上
搜得紙鈔數枚,並且在包裹內發現以透明塑膠封套盛裝、重量約1公斤的白色粉
末。B隨即大喝:「現在正式以持有二級毒品罪之現行犯逮捕你,你有權保持緘
默,並得調查證據。現在快給我說,你與A是什麼關係?A現在在哪裡?這包是
什麼?」D被B大聲斥喝的聲響震懾住,於是表明「與A是同居關係,A現在在
附近某處打工,不清楚這包粉末是什麼,只是幫忙A代收。」B一方面以無線電
呼叫其他巡邏員警將A逮捕歸案,另一方面,在未經D的同意下,拔取D的頭
髮十數根,一併與上開物品帶回警局化驗。經過快速篩檢判定白色粉末為安非他
命,但頭髮的鑑驗結果則是沒有驗出毒品反應。試問上述B之各個行為是否合法
(20%)?
  在警局分別對A與D詢問時,A表示雖與D同居,但自己對包裹毫無所悉。
相對的,D則表示:「A曾經跟我說過要大膽用快遞方式購毒,但為了掩人耳目,
A希望我充當收件人。」移至地檢署複訊兩人仍維持同樣說法,於是檢察官以涉
犯「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之虞為理由,向法
願聲請羈押A與D兩人。試問法院應否准許A與D之羈押(20%)?
  檢察官再度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共同被告身分分別訊問A、D二人,
不過只有照著警詢筆錄複誦內容,並詢問A、D當初在警局的回答是否實在(A、
D皆回答「實在」)便結束偵訊。日後,檢察官根據:1.秘密證人之證詞、2.「地
址為A宅,收件人為D」之包裹內的安非他命粉末、3.B與D通話的錄音檔、4.A
的警詢、偵訊筆錄、5.D的警詢、偵訊筆錄等證據,起訴A與D兩人成立意圖販
賣而持有二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二共同被告之利益相反,以裁定將A、D之調查程序及
辯論程序分離。在D的審理程序中,D的辯護人主張D的警詢筆錄受到警察不當
誘導而無證據能力,另向法院聲請調查下列證據:6.員警B之證詞(待證事項
為逮捕D之際有聽到D表明「不清楚這包粉末是什麼,只是幫忙A代收。」)、
以及7.D頭髮之鑑驗結果(藉D未吸毒之間接事實,來推認D與犯毒行為無關)。
試問:在D的審理程序中,法院可否認定上開1~7項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請依
序討論)?承上,若肯定其證據能力,法院應踐行何種調查程序始能作為認定D
犯罪成立與否之證據(40%)?
二、公務員甲因涉嫌虛報加班費,檢方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2 款之「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起訴甲,一審法院認為並不該當「利用職務上機會」於是
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同時,認為甲明知沒有加班,卻使掌管差勤記錄之
其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差勤記錄,並持之請領加班費,應成立刑法第 214 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 216 條行使不實公文書之罪,三罪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吸
收關係)僅論以較重之詐欺罪。試問一審判決是否合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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