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上 林明昕 行政法 期中考

作者: andrew0719 (Vladimir)   2015-11-17 20:31:55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11/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請把握重點,以答案卷之一頁半為度作答;超過兩頁者,扣分!
考題:(100分)
一、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稱:「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
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
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
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
行勤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
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準此,試說明:(60分)
(一)若有學說解讀該號解釋而認為,大法官於此旨在揚棄「保護規範理論」
,而純以「裁量收縮」與否來判斷人民在具體個案中有無「權利」問題
,則其觀點是否正確?(30分)
(二)該號解釋在「公務員...已無...裁量餘地」之前提說明下,復指出「猶
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則此一劃線所強調的語句,如以「權利」與「利益」概念之區別的觀點
檢視,有無語意上之錯誤?(30分)
二、現行菸酒管理法第2條稱:「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1條復規定:「菸酒進口業
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試問:(40分)
(一)第21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相關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是否違反行政組織法學之法理?(10分)
(二)若該第21條規定改為:「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處理事項,中央主管
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是否符合行政組織法學之法理?(10分)
(三)當A縣政府受委辦後,另以自治條例將該受委辦之權限由縣政府委任縣
政府轄下之工商發展局辦理,是否合法?(10分)
(四)若B縣政府以自治條例將該受委辦之權限由縣政府委託其轄區內之鄉(鎮
、市)公所辦理,是否合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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