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陳自強 民法債編各論 期中考

作者: smilelovers (思邁攸拉佛斯)   2015-11-16 19:57:36
課程名稱︰債各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自強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11/16
考試時限(分鐘):9:12~11:12 120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某日,甲在乙百貨公司選購了A牌洗碗機一台,價金新台幣三萬元,貨款付清後,
店員丙告以可以代客送貨,甲遂填寫訂貨單並書明姓名、地址,請求丙代為送達。
丙於當天下午交由與乙有送貨特約之丁貨運行送貨,不料運送途中,丁貨運行之司
機戊駕車不慎,與己所駕之自用車相撞,戊己均有過失,洗碗機因撞車而損壞。
試問:甲得依何種法律關係向何人主張權利?
二、甲建設公司出售A預售屋給乙。A屋尚未屆約定交屋期前,已出現明顯瑕疵並有危
害安全之虞,乙乃催告甲盡速修補,並表示於修補完成前暫停繼續支付價金。甲拒絕
修補,且請求乙支付其已暫停支付之價金。乙不但拒絕支付,且對甲表示解除契約並
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金。請問:甲、乙之請求,各有無道理。
(考卷附有數條法條 分別為
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成立
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減價或解約
360條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品質)
364條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種類物買賣)
365條 除斥期間
373條 危險移轉之時點
374條 送交之債危險移轉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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