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朱柏松 民法物權 期末考

作者: shider (叮叮咚咚)   2015-06-23 19:14:01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6.22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一、甲有基地出租於乙建築房屋A以為居住,惟一年後乙將房屋出賣於丙,丙於購得
A屋之後請求甲對其為地上權之等級,但遭甲加以拒絕,丙則以甲之主張無理由訴請
法院命甲應登記自己(丙)有地上權。甲以與丙之間關係緊張,擬出賣其土地,乃
偽造文書偽稱丙已拋棄優先購買權,而將該土地出賣於丁,並登記丁為土地所有人。
丙則另訴主張自己才是真正有資格取得優先購買該土地之人。問:34%
(一)甲主張丙無權辦理地上權登記而拒絕丙之請求,其主張是否有理?
(二)丙對甲主張就甲地有優先購買權是否有理,丙究應如何主張該土地所有權歸
自己所有?
二、甲今年19歲,未經其父母A、B之許可花了20,000元購買腳踏車X,但甲卻將腳踏
車寄放乙家,以避免A、B知悉而表示反對(購買),豈知甲購買後半年,腳踏車竟
為丙所盜取,丙則將之出賣於不知該腳踏車前世今生之丁,結果丁在腳踏車被盜後的
一年半,以之代步上班途中,與乙所開汽車相撞,腳踏車被撞受創嚴重,但乙卻也因此
認出腳踏車為甲所購買之車,乙於是向丁請求以損害賠償方式向丁請求返還該腳踏車。
問:32%
(一)本案究否有適用善意受讓之規定,論斷甲、乙、丙、丁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理由?
如何論斷?
(二)若有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乙向丁以損害賠償之方法請求返還腳踏車,是否於
法有據?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處值1500萬元,三人的應有部分各為1/3,三人共有土地
1年後,甲以其應有部分為A設定抵押權,向A借款300萬元,丙亦以其應有部分向B設定抵
押權借款250萬元。民國95年甲、丙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經法院判決土地分由甲、乙取得
,但甲、乙應對丙給付該600萬元,A、B兩人之抵押權仍存在甲、乙、丙個所分得之土地
及金錢之上,但迄至判決確定時,甲、乙均為對丙給付該600萬元之價金。
問:34%
(一)本案甲、乙取得之土地上,丙與A、B是否均應有抵押權,其順位究應各為如何?
(二)若甲、乙同意對丙給付600萬元,B究否可逕行對甲或乙請求250萬元之給付?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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