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劉宏恩 身分法 期末考

作者: AngeloRussel (D'Angelo Russell)   2015-07-02 13:53:33
課程名稱: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離婚、父母子女、繼承
開課教師:劉宏恩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6/24
考試時限(Mins):110mins
附註:題目卷附相關法條
試題本文:
一、真實案例:甲男與乙女於2007年2月1日結婚,乙女後來於2009年1月1日生下A子,甲
當日並全程隨侍乙女進入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2012年5月29日始懷疑A可能並非
他的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直問丙,丙當場承認A是他的孩子,並明確表明
希望帶A回家繼承香火。試問:1.丙男要如何才能使得A子成為自己在法律上的子女?(請
勿考慮收養)(10%) 2.倘若甲男於2012年6月19日經醫院DNA鑑定證實其與A之間確無血緣關
係,次日,他前來律師事務所詢問:他要如何在法律上推翻其與A之間的關係。你是他的
律師,請問你應該如何回答他?為甚麼?(10%)
二、選擇題:(選擇題部分不附法條,可能單選或複選,完全達對才有分)
(一)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5%)
(A)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子女間仍得相互繼承。
(B)依照我國現行民法,共同監護並非法律明文承認。
(C)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仍須負擔子女扶養義務。
(D)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之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親權將對子女更為
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監護。
(E)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得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間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
(二)關於民法「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5%)
(A)收養者一定必須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沒有例外。
(B)有配偶者收養子女,一定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有例外。
(C)除非是夫妻共同收養,否則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知養子女,沒有例外。
(D)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E)養子女不會因為養父母死亡就自動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沒有例外。
三、以下文字為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2006年做出的某裁定之原文:「查本件拋棄繼承
人之被繼承人李OO係於民國94年10月17日死亡,聲明人即拋棄繼承人於同日便已知悉,惟
聲名人乃遲至95年3月31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逾二個月之期限,且聲明人未附已
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請詳細評述此一裁定可能
之問題,並說明拋棄繼承之要件、性質,以及新舊法對之是否有不同規定。(25%)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2年結婚,兩人白手起家,並無任何財產,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並有兄丙、妹丁,此外並無其他家人。甲結婚後,曾為丙之餐廳開業贈與丙50萬元作為
資本。此外,甲並依法預立遺囑指定應繼分,其中指定丙得五分之三,乙與丁各得五分之
一。甲死亡時留下財產400萬元,全部皆為結婚後有償取得。但甲亦有結婚後之負債20萬
元。乙於甲死亡時並無任何財產。倘若乙委任你為其律師,為其爭取最大可能之遺產分配
。試問,甲所留下的財產,基於乙之最大利益計算結果,各繼承人最後獲得分配之淨財產
各為多少?
五、2009年6月公布施行之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
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
蹭與時之價值計算。」請說明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功能)與性質,並自行舉出一個包含數
字計算的實例,來說明實務上本條將如何適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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