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作者: mrts (Metro)   2014-07-21 23:13:3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 年7月21日
聯 絡 人:李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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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偵辦鄭捷殺人案件暨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涉有刑責案件偵查終結說

本署偵辦103年度偵字第14864號被告鄭捷殺人等案、103年度偵字第1900號被告林賢樑等
4人瀆職等案件,於民國103年7月20日偵查終結,將被告鄭捷以殺人罪4次、殺人未遂罪22
次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依法處以死刑,至被告林賢樑等4人則予不起訴處分,另臺北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捷公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下稱捷運警察隊
)則因查無刑事疏失,予以簽結。
被告鄭捷於103年5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台北捷運國父紀念館站搭乘往永寧站方向之編號
222號捷運班車後,自同日下午4時24分起列車自龍山寺站開往江子翠站途中,在該列車第
五節車廂(列車編號2118)內以自備之鈦鋼刀刺殺乘客解青雲、林義強,繼之又在該列車
第六、五、四節車廂(列車編號分別為1118、2118、3118)內陸續以鈦鋼刀刺殺張正翰、
李翠雲、潘碧珠等人,導致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4人於送醫後不治死亡、林
義強等22人則倖免於難,被告鄭捷於行兇後,隨即在江子翠捷運站西側閘門出口遭民眾圍
捕制伏並交警逮捕。本署於事發當日獲報後,隨即指派檢察官楊景舜、陳旭華、王筱寧分
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及亞東
紀念醫院進行相驗,且為求查明真正死因、正確判斷被告鄭捷所涉罪名及其所用手法,並
於翌(22)日督同法醫師解剖遺體確認死亡原因;另指派陳伯均檢察官就鄭捷殺人等部分
加以偵辦,至輿論及死者家屬、傷者就本件案發過程中,北捷公司、捷運警察隊應變流程
是否符合標準作業流程及人員配置是否足夠,及被害人家屬等對被告北捷公司工安處安全
課課長林賢樑、行車處行控中心主任控制員楊宗哲、江子翠站站長馮貽昌、列車司機員林
明賢提出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等情,則指派蔡妍蓁檢
察官負責偵辦,務求以精緻偵查、保障人權、罰所當罰、使民眾有免於犯罪恐懼之自由為
偵查目標。
經本署檢察官6次提訊被告鄭捷、訊問被害人46人次、證人24人次、實地勘驗車廂及車站
監視錄影畫面共4次、調閱相關電話申請資料4人、27線、調閱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受理暨
通報譯文、消防局出勤紀錄表、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等,另指揮司法
警察詢問被告及證人共27人次、調閱捷運站內、車廂、被告購買刀械之超市錄影監視畫面
,並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對現場、捷運列車車廂進行勘驗,據以確認被告鄭
捷行兇之詳細過程;然因本件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外界對於被告鄭捷犯案之動機、犯
案時之心理狀態、是否受有外在刺激及其人格狀態等節多有質疑,對被告鄭捷應受之刑罰
種類亦多有議論,為求透過精神心理專業人員解讀被告鄭捷行兇之動機及其人格狀態,並
鑑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量刑因子,承辦檢察官並囑託醫院對被告鄭捷就上開事
項進行鑑定,並協助安排醫院與被告鄭捷面談4次、證人會談18人次,復由醫院對被告鄭
捷進行血液、腦部、生化等檢驗,經鑑定結果初步認為被告鄭捷犯案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狀況,具有
受審能力及到庭參與訴訟程序之能力,且其具有反社會、自戀之人格特質,不成熟、常有
標新立異之舉,對於他人遭遇之同理心較為欠缺,具有特殊之世界觀,認為世界是虛無的
,人生無意義,傾向悲觀,對於應付人生之事覺得麻煩,長期有自殺念頭,但無勇氣自殺
等人格特質,承辦檢察官因而認定被告鄭捷因於國小時期與兩名女同學之糾紛而立下殺人
報復之誓言,嗣雖因現實上難以殺害該二名同學,但既已發誓殺人,即應貫徹,故決定以
同等困難嚴重之隨機殺人作為替代,並在遭友人舉發、教官調查、無心學業而將面臨退學
之多重壓力下,於103年5月21日下午正式啟動殺人計畫而進行大規模殺人,終至殺害解青
雲等人,故就被告鄭捷以殺人罪4次、殺人未遂罪22次提起公訴,並以其所為符合「大規
模殺人」之定義,手段兇殘、泯滅人性、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永遠無法抹滅之傷痛,惡性
重大,令人髮指,請求法院依法處以死刑,以懲其兇。另被害人蔡郁潔、陳風受傷部分,
因係分別在逃跑或追捕鄭捷過程中受傷,被告鄭捷亦無持刀殺害該2人之行為,而為不起
訴處分。
至被告林賢樑等4人涉案部分,經承辦檢察官訊問證人8人次、家屬及其代理人8人次,並
前往北捷公司土城機場實地勘驗捷運車廂內對講機及駕駛室監視畫面顯示情形等,復勘驗
江子翠捷運站、本次事發列車駕駛室、車廂之監視錄影畫面後,認定被告林賢樑係依北捷
公司人事規章進用之從業人員,並非刑法所稱之公務員,無構成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
成災害之餘地;且北捷公司99年起迄今每年舉辦二、三十場多重災難模擬演練,而危安事
件之形態包羅萬象,原需透過時間累積經驗,針對不同態樣之緊急危難事件擬定演練計畫
進行模擬;另被告鄭捷行兇後,16時24分41秒許被告林明賢發現有乘客按押緊急對講機,
自25分4秒起陸續向行控中心回報,並自25分21秒起觀看緊急對講機監視器畫面及其對應
之車廂監視畫面,並請求行控中心通知捷運警察、管區、救護車。再依北捷公司處理手冊
規定,若列車上疑似發生犯罪事件,以靠站停車,開啟車門為優先選擇,並應將事故地點
、狀況、人員傷亡等資訊通報行控中心;而被告楊宗哲接獲被告林明賢通報後,於16時26
分起轉知江子翠站站長至月台上車確認,復陸續通報捷運警察隊勤務指揮中心、新北市及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至被告馮貽昌除自鄭捷步出車廂即尾隨在後,且通報
行控中心請求呼叫救護車,終至16時30分29秒與保全人員等一同制伏鄭捷,隨即持救護箱
進入車廂救護張正翰、潘碧珠等人。而經解剖之法醫研判,本件被害人張正翰、解青雲經
刀刺入體內後因有翻轉刀刃動作,刺及心臟,被害人潘碧珠主要傷勢刺及右頸動、靜脈、
出血量大,被害人李翠雲傷及之臟器最多,渠等嚴重之傷勢,縱經及時急救,亦難挽回渠
等性命,參以江子翠站之站務人員於事發第一時間確有引導救護人員之作為,是無由推認
北捷公司或被告等人有何延誤通報、送醫之過失情形;至捷運警察隊之人員編制多寡並非
北捷公司單方所得決定,保全人員則乏主動盤查可疑人士之權責,亦難認捷運警察隊有刑
事疏失,併予簽結。
【結論】
=>被告,鄭捷(民眾)
以殺人罪4次、殺人未遂罪22次提起公訴,求處死刑。
=>被告,林賢樑(台北捷運公司工安處安全課課長)
=>被告,楊宗哲(台北捷運公司行車處行控中心主任控制員)
=>被告,馮貽昌(台北捷運公司江子翠站站長)
=>被告,林明賢(台北捷運公司列車司機員)
遭控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判定四人為從業人員,不
屬於公務員身分,且無作業疏失,故不起訴處分。
=>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查無刑事疏失,不起訴處分。
作者: liyuoh (皇帝-李後主)   2014-07-21 23:15:00
咦? 捷運公司也有人被告?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4-07-21 23:22:00
以那天的狀況 會連捷運公司一起告也不意外但現在不起訴確定 算是還了清白了
作者: WeAntiTVBS   2014-07-22 01:51:00
可惜鄭捷犯案時就讀的學校一級主管沒一個受到處分
作者: zerola (zerola)   2014-07-22 03:00:00
非常詳盡的調查。推~
作者: kutkin ( )   2014-07-22 06:45:00
w大在跟u搶台詞嗎?
作者: Lumia520 (@@)   2014-07-22 12:48:00
本來就不是公務員,法條用錯了當然沒事。
作者: ultratimes   2014-07-22 13:58:00
他們是廣義的公務員,誰說不是公務員的?
作者: kutkin ( )   2014-07-22 14:00:00
他們是廣義公務員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4-07-22 22:05:00
廣義公務員又怎樣?阿就不是刑法上公務員吼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4-07-23 10:23:00
公務員的好康沒有 出事就說你是廣義公務員 呵呵
作者: nick0605 (兩津勘吉)   2014-07-25 03:00:00
捷運公司招考又不是國家考試 何來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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