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捷罹難家屬:鄭捷父母要負責

作者: march20   2014-06-27 11:41:14
本來想推文就好, 但這樣會推太長. 不過這討論與 MRT 無關, 版主如果覺得不適合, 就刪了吧, 不好意思 XD
u 版友, 並不是想針對你, 而且剛好只有你一個提倡要 "子債親還", 所以只好把您的推文重貼一次
推 ultratimes:該修法的時候到了...某些情況真的不該適用20歲規定 06/20 18:45
→ ultratimes:如果修了法,本法記得生效日期追溯回2014/5/21 06/20 18:46
推 ultratimes:我突然覺得那400萬不算北捷出的了,因為車票含保險 06/20 19:30
→ ultratimes:所以這400萬應該可以算是乘客自己保的保險費 06/20 19:30
→ ultratimes:假設今天被刺殺的人是逃票搭乘,還會有400萬理賠嗎? 06/20 19:30
→ ultratimes:所以北捷實際的確只賠100多萬... 06/20 19:31
推 ultratimes:而且修法後法律追溯期請從2014/5/21開始 06/21 00:33
→ ultratimes:雖然通常法律無溯及既往,一般採取從舊從輕原則 06/21 00:35
→ ultratimes:但特殊情況下法律是可以指定生效期,生效期可以是過去 06/21 00:36
→ ultratimes:或未來的日期,像此次事件就可指定2014/5/21起生效 06/21 00:36
推 ultratimes:特殊情況是立法者認定就可以... 06/21 10:17
→ ultratimes:至於家屬要原諒誰 找誰賠 這是他們的自由 不便批評 06/21 10:18
推 ultratimes:不是廢除拋棄繼承,而是應該設重大刑案特殊賠償條款 06/21 11:35
推 ultratimes:可以設最輕本刑幾年以上時,有義務負責的條件與範圍 06/21 11:37
推 ultratimes:例如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時,家長或監護人需連帶民事責 06/21 11:41
→ ultratimes:任 06/21 11:41
→ ultratimes:且連帶負責年齡擴大到30歲 06/21 11:42
推 ultratimes:或是另一種方式 20歲以下負連帶責任,20歲以上從不必 06/21 12:08
→ ultratimes:負連帶責任,改成由法官認定是否該負連帶責任 06/21 12:08
→ ultratimes:法官認定的標準為 客觀上是否有連帶關係,如犯人是否 06/21 12:09
→ ultratimes:和監護人同住 或是經濟支援之類的,由法官認定最沒爭議 06/21 12:09
→ ultratimes:如鄭捷明顯還住家裡,且經濟來源為父母,則可認定鄭捷 06/21 12:10
→ ultratimes:客觀上並未獨立,因此父母需負連帶責任 06/21 12:10
→ ultratimes:只要修法未來20歲以上 由法官認定需負責任即可 06/21 12:10
推 ultratimes:連坐法有爭議,以法院認定是否有關係比較合理 06/21 12:35
推 ultratimes:不用設定幾歲,由法院認定其經濟及行為是否獨立來認定 06/21 12:57
→ ultratimes:法院認定 有很難嗎?這四個字很難懂嗎? 06/21 12:57
→ ultratimes:20歲以下當然父母要負責,20歲以上 法 院 認 定 06/21 12:58
→ ultratimes:當然這得要立法通過,畢竟現在一堆啃老族 06/21 12:58
→ ultratimes:明明超過20歲了但實際上仍無法脫離父母,這時你說他們 06/21 12:59
→ ultratimes:完全無關絕對是不合理的事情 06/21 12:59
→ ultratimes:所以由法院認定你是啃老 或是以獨立 來判定父母是否 06/21 13:00
→ ultratimes:20歲以後是否還必須負責,這才比較合理 06/21 13:00
推 ultratimes:就是因為現行法律無法規範,才需要修法 06/22 16:39
→ ultratimes:另外,老胡對於酒駕的執法,可是傾向連坐法咧 06/22 16:39
→ ultratimes:酒駕都可以連坐同車了,和鄭捷擺明關係匪淺的父母 06/22 16:40
→ ultratimes:卻可以完全不用負責,鄭捷實質上並未獨立,仍受家庭所 06/22 16:41
→ ultratimes:管教,結果住同一個屋簷下的卻想撇清責任,這樣對嗎? 06/22 16:41
→ ultratimes:如果法律修法賦予法官裁量權,就可以裁量相關責任 06/22 16:42
推 ultratimes:發廢文有違反刑法需要法官認定嗎? 06/22 19:54
先說我沒有法律/政治專業背景, 但不知大家是否看出 u 的的論點與推理方式是
刀切豆腐兩面光呢?
說直白一點, 就是先射箭(子債親還) 再畫靶 (經濟獨立), 不知 u 版友自己有沒有發現?
我來示範給大家看. 首先, 假如今天鄭家在鄭捷讀國防大學時就放他經濟獨立
(念軍校之後自負生計, 合理吧).
根據各路媒體的各種深入獨家報導, 各大名嘴的各種事後諸葛,
各知名命理心理犯罪專家各種獨到的鐵口神相,
以及廣大網友們的各種鍵盤柯南, 很合理地我們可以 "斷定" 鄭捷在被退學後必定生活無依,
只好到處打工或淪為街友了.
但因個性太差 (再次帶入以上 "各種" 說法當作理由), 鄭捷一定會被再三開除/與街友不合,
最後因其心理扭曲/人格不全/家教不好/個性很差, 等等原因
(請再次帶入以上 "各種" 說法當作依據), 鄭捷依然會到某處犯案, 而且因為更大的挫拆
所以傷亡必然更重大. 這時 u 網友大概就會出來推文說
"該修法的時候到了...某些情況真的不該適用20歲規定"
"雙親實在不應該讓心理有問題, 人格不健全, 家教不好, 個性很差的兒女經濟獨立"
"不然只會讓他的 心理問題, 人格不全, 家教不好, 個性很差, 更加惡化"
"立法! 經濟獨立者且心理/人格/家教/個性有缺陷者的犯罪, 雙親也要接受連帶處罰"
"至於該犯是否適合經濟立, 由法官認定!"
神奇吧, 一樣的藉口可以由完全相反的狀況導出完全一樣的結論, 也就是子債親償,
這樣是不是先射箭再畫靶啊?
會有這麼離譜的狀況就是因為 "經濟獨立" 與
"心理正常/人格健全/家教良好/個性和善" 沒有絕對關係.
注意唷, 我沒說 "沒有關係", 我只說沒有絕對關係.
很多成功人士常說 "就是因為我年輕時家境不好, 沒有錢, ...,所以我今天才會成功"
但我們也常聽到 "就是因為該嫌年輕時家境不好, 沒有錢, ...,所以才會一步步淪為罪犯"
所以經濟獨不獨立, 父母餘蔭多或少, 一個人就註定會怎樣嗎? 不見得吧.
一個人成為好人, 原因很多, 父母當然影響很大,
但要讓一個人變成壞人, 只要有一樣條件達不到就有可能,
你怎麼決定父母要負最大責任?
搞不好是親兄弟教壞他, 搞不好是爛老師帶來的陰影, 搞不好是好動兒跟不上課業的自悲,
你就別告訴我你國小國中高中沒遇過高知識水準的父母養出大流氓.
造你這樣說, 那不就要每個家長都當虎媽/直昇機父母, 不然父母動不動就會被連座.
像這種連專家都不可能常能理出最主要原因的事, 你居然要讓法官決定?
讓法官來斷定其專業無法勝任的事, 只會出現三種情形.
法律訂得鬆了, 因為找不到原因, 所以幾乎判不到父母, 那這法只是徒立, 不如不立.
法律訂得緊了, 不用找原因, 反正直接判父母有罪就好, 那這法就成了惡法.
法律訂得不鬆不緊, 那就變成初一十五不一樣.
不然你以為恐龍法官怎麼來的?
一部份原因不就是政府的怠惰, 以為凡事立法就能解決而隨便立法.
(請注意, 政府=行政+立法+司法, 所以這裡是指官員/議員/法官們的怠惰)
作者: ultratimes   2014-06-20 18:45:00
該修法的時候到了...某些情況真的不該適用20歲規定如果修了法,本法記得生效日期追溯回2014/5/21我突然覺得那400萬不算北捷出的了,因為車票含保險所以這400萬應該可以算是乘客自己保的保險費假設今天被刺殺的人是逃票搭乘,還會有400萬理賠嗎?所以北捷實際的確只賠100多萬...而且修法後法律追溯期請從2014/5/21開始雖然通常法律無溯及既往,一般採取從舊從輕原則但特殊情況下法律是可以指定生效期,生效期可以是過去或未來的日期,像此次事件就可指定2014/5/21起生效特殊情況是立法者認定就可以...至於家屬要原諒誰 找誰賠 這是他們的自由 不便批評不是廢除拋棄繼承,而是應該設重大刑案特殊賠償條款可以設最輕本刑幾年以上時,有義務負責的條件與範圍例如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時,家長或監護人需連帶民事責任且連帶負責年齡擴大到30歲或是另一種方式 20歲以下負連帶責任,20歲以上從不必負連帶責任,改成由法官認定是否該負連帶責任法官認定的標準為 客觀上是否有連帶關係,如犯人是否和監護人同住 或是經濟支援之類的,由法官認定最沒爭議如鄭捷明顯還住家裡,且經濟來源為父母,則可認定鄭捷客觀上並未獨立,因此父母需負連帶責任只要修法未來20歲以上 由法官認定需負責任即可連坐法有爭議,以法院認定是否有關係比較合理不用設定幾歲,由法院認定其經濟及行為是否獨立來認定法院認定 有很難嗎?這四個字很難懂嗎?20歲以下當然父母要負責,20歲以上 法 院 認 定當然這得要立法通過,畢竟現在一堆啃老族明明超過20歲了但實際上仍無法脫離父母,這時你說他們完全無關絕對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由法院認定你是啃老 或是以獨立 來判定父母是否20歲以後是否還必須負責,這才比較合理就是因為現行法律無法規範,才需要修法另外,老胡對於酒駕的執法,可是傾向連坐法咧酒駕都可以連坐同車了,和鄭捷擺明關係匪淺的父母卻可以完全不用負責,鄭捷實質上並未獨立,仍受家庭所管教,結果住同一個屋簷下的卻想撇清責任,這樣對嗎?如果法律修法賦予法官裁量權,就可以裁量相關責任發廢文有違反刑法需要法官認定嗎?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4-06-27 11:54:00
您認真了..
作者: march20   2014-06-27 11:55:00
我錯了, 對不起 m(_ _)m
作者: ultratimes   2014-06-27 12:22:00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4-06-27 12:32:00
XDDDDDDDDDDDDDDD
作者: lina7inverse (杉森‧費西佛)   2014-06-27 12:54:00
在被刪之前快來推!有你真好~
作者: purin820611 (Fantine)   2014-06-27 13:29:00
先推XD
作者: hilterp (人善變人妻 馬上被人騎)   2014-06-27 14:05:00
如果以U大的邏輯那陳進興的父母也要賠?
作者: fffa2008   2014-06-27 16:13:00
又看到u先生的詭異邏輯 有事嗎? 需不需要跟鄭捷一起就醫?
作者: yushenlin (Science & Faith)   2014-06-27 17:22:00
這ID最愛被打臉惹
作者: jason700t (GG哥)   2014-06-28 12:44:00
樓樓上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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