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申請刪除精華區文章未果是否可提侵害著作權

作者: busha (有事直接找我)   2014-12-04 11:23:41
之前貪圖方便直接將別版文章轉寄,無明確表答咨詢內容遭板主刪除深感抱歉。
以下為答辨內文,僅供參考!
至小組申訴結果: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7189610.A.B99.html
之後個人對此判決論述如下
一、針對上述第三點,佐證方式有截取或復製,而並非整篇重置,如下列網址,
http://ppt.cc/t8JQ,如果直接從該連結點入之其他使用者,根本無法了解該篇原著已被
刪除,此為備份,且備份者業無法控制後續該篇文章之被使用方式。
二、另外再次重申我說申訴其應將公開閱覽之備份刪除, 並不是不準板主備份。針對第
四點隱板部份,我只是建議可以這樣使用。本人已說明備份形式有很多種,可以轉寄至站
內信箱或者其他隱版, 只要不構成侵犯本人著作權。
三、我先不跟你舉法條規定跟著作權,在此請問於板上按z是否進入精華區,
只要我文在上面,是否等同於被收入精華區?
四、請參閱ptt使用者條款:(紅色為本人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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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如精華區等,並標示原作者之帳號或保留其簽名等著作人資訊,得不另通知。
※收錄已授權,得不另行通知,但是其著作權仍屬本人,仍可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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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檢舉類看板重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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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為檢舉不當內容於該類特定看板複製您於本站發表之內容。
※同意於檢舉特定版復製,但南投板精華區不是特定版呀。另其判決結果已出來,不管
勝敗,本人仍主張有刪除該文之權利。
五、請問你明白為何作者可要求刪除被版主收錄至精華區之精神嗎?
就是授權了,但作者還是可以提出要求刪除,不管 該收入精華區不管是否因為好文或者
是違規文章備份。
六、該情形已涉及相關條例。(該站並非司法機關,不適用訴訟審查法相關條例)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第 26-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 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第 43 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七、針對你所提重製原因是因為站內檢舉審查所需之相關條文為以下:
第 44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
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
、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但是PTT站內並非司法機關,不符該45條進入司法程序得以合理重製。
八、綜上所述,該行為以違法。本人提出以下訴求:
1.請盡訴改判並將本人"所有"被收錄精華區之文章刪除。
2.由本人所著作之文章正板已確定違返規定而刪除,判決結果已確立,其文章以無必要證
據之事由,請協助刪除本人相關著,包含轉載至該類特定看板之文章。
九、其他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http://ppt.cc/XVYp
http://ppt.cc/6jFP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http://ppt.cc/MxVA
http://ppt.cc/ksTX
=============================答辯分隔線======================================
以下為諮詢內容
有關站規問題我已經在站規板討論:
其範疇為以下內容
1.版主是否可以備份
2.站方是否應受理作者申請於該站所發佈之文章
有關法律諮商部份:
1.簽訂定型使用條約是否適用不平等條例解釋!?
2.作者簽定使用條約授權收錄精華區可不通知,但是否有權要求刪除!?
站方不受理刪除文章是否侵權。
3.板主因站務備份文章,且站務原因消失,經作者要求刪除文章不理,是否侵權。
4.所列舉之著作權法條是否適用本案。
5.在一般有關訴訟過程中,有包含著作權之證物,是否可以要求不公開!
以上有關法律部份,請 貴板專業領域人士協助提供看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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