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simonjen (狂)   2020-12-21 16:37:50
您好:
經過兩日申述方多次修文,我方想申述方應對該申覆內文應有一定程度上的滿意,
以下為針對申覆文回覆:
1.申述方多次強調必須有"強制行為才有猥褻行為判斷",此內容明顯違反申述方
之申覆文內文,以下節錄:
(四)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如果有一般中文知識者,應當知道"。"已是一段話之完整內文結尾,
所以後文針對14歲之其他因素判定僅是在於228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責規範,
非屬猥褻行為之判定,而是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做為解釋。
2.承上根據申述方表示,"合意"即不屬猥褻行為,查閱以下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24號
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8時50分許,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住處內臨馬路之窗台邊,將
窗簾及窗戶打開,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全身裸露並撫
摸其生殖器自慰,而為猥褻行為。
這內容明顯沒有人強制甲於窗台之上進行全身裸露並撫摸其生殖器自慰,且
自慰行為全然屬自我意識之行為,但該判決認定仍屬猥褻行為。明顯可知判決
要素如下:
1.公然行為
2.猥褻行為
並無申述方表述之:
1."合意"即不屬猥褻行為之概念。
2.有強迫才屬猥褻之因果關係。
明顯我方認定才為實際猥褻之認定,即回覆文#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3、4、6點之回覆。
3.承上案例輕易可查,更有許多爆料公社之相關猥褻判決均屬合意行為但屬公然
猥褻罪,如:樓梯口進行性行為,捷運口情不自禁口交......等。如合意之非
性交之行為不屬猥褻行為,則上述例子均不屬公然猥褻行為之判立,然此論點
與現實判決結果矛盾。
查詢資訊附於:https://reurl.cc/m9VYMG
4.關於申述方舉例之電影內文,純屬無句讀造成之結果,然申述方之簽名檔句讀
明顯,並無所謂無句讀差異解讀問題,故兩者屬不同概念之狀況,如此為例,
則我方亦可引述"央視一分鐘針對葉毓蘭之嘲諷"https://reurl.cc/zzv5xe 3:00
更為貼切。
5.關於申述方多次誣指我方無視224之刑罰強迫部份,我方於此針對此點做
最後一次的回覆。依據我方回覆文#1Vt46rWe (L_TaiwanPlaz)
第2點 2-2內容明確表示:
2-2 關於 224 規定該罪刑成立需以下要素:
1.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2.猥褻之行為
顯然我方並無無視224判決有其強迫要素,我方僅針對猥褻行為之定義無要求
"強迫為必須要素"為回覆。相關資訊亦可參閱以下文章:#1EdElafE (LAW)
節錄其內容:
刑法第224條與第234條都在規範猥褻,但224本身必須有「強制」之行為,
所處罰的,並不是猥褻本身,而是以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
本設例之暴露狂,並未使用任何強制力,難認為涉犯本罪。
#1EdKRr7W (LAW)
節錄其內容:
1.是否構成猥褻行為?答案為肯定。
1)實務見解
雖然實務上曾出現過「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
自己之性慾」這種詭異的見解,但依照【27上558】及【45台上563】
兩則判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
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從本案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
應該是基於色慾沒錯(藉由暴露而獲取快感),符合實務上對於猥褻
行為的定義。
2)學說見解
有學者參考德國立法例,認為只要是「性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性
自主權的侵害或妨礙,所以應該從寬解釋「猥褻行為」,只要具備性
的意義,即可該當。依照這種看法,本案行為人的暴露行為當然更是
猥褻行為無疑。
是故相信已提供足夠資訊表達猥褻行為需符合本文第一點之內容: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抑或:
性交之外與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
顯然我方已經舉證該簽名檔內文有誘起他人性慾,亦有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
一般羞恥或厭惡感之事證,且口交行為本身也屬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實屬顯然。
6.針對高院1800判決我方已於前回覆中表示:兩罪之差異在於強迫程度差異
而非是猥褻行為之認定,可查閱其相關資訊 #1VtGk5rE (L_TaiwanPlaz) 第2點
且相關內容也與以上諸點互相呼應,"強迫行為"與"猥褻行為"屬兩獨立行為,
非屬申述方所表示屬因果關係。
7.承上諸點可知申述方確實違反本板 1-8 "發表猥褻之文字" 之事項。
8.針對申覆方指控我方超譯板規一事,以下為站方公告之板主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
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顯然板主對於板規之心證屬看板文章管理權與制定板規權之賦予。無所謂
非當事人而為第三方方解釋之超譯概念。
9.承上站務規定板主有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之責,如果藉由簽名檔傳播猥褻完整內容
僅在後方加註一句話辯稱該文重點非猥褻內容而無視猥褻內容真實存在且傳播,實
為對板風有不良之影響,故屬合理判斷。
承繼以上諸點,判定申述方仍屬違反 1-8 規範,維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P.S.又按到回信了,故原文重貼 @[email protected]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電視節目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章取義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及未成年人判例混淆視聽目的
: 特別強調 正常成年人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 用未成年人判例斷 章 取 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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