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處分

作者: simonjen (狂)   2020-12-20 01:45:26
您好:
關於申述方回覆以下幾點回覆:
1.關於申述方例證1.(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之內容:
內文乙方明確指出:
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中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為人犯罪
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
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
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顯然 強制 與 猥褻 乃屬分開之行為。且內文明確提即"猥褻之口交行為"如下:
對甲男口交即是猥褻行為。
且施行猥褻行為者屬被害人,是故乙方內文表示:
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
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
就是說 被害人被脅迫 而進行 猥褻行為 應視為 脅迫行為人之猥褻行為。
斷章取義者明顯為申述方。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認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按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內文表明下列為猥褻內容: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1.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2.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
均屬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號刑事判決內文為:
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 之主觀犯意,
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其外 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
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
內文表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顯然該文章內容表明:
強制猥褻罪指稱:為反被害人意願而做的猥褻行為
顯然 強制行為 與 猥褻行為 屬分開之兩種不同概念行為
3.承上明確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圖以他方之見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決見解內文。
而我方則是針對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號刑事判決 與 107年度台上字
4240號刑事判決本文內容為其基準。顯然扭曲最高法院判決的應屬申述方。
4.關於申述方原回覆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簽名檔非屬原發文者,
故以其發文者之推文內容是爲不公一事,回覆如下:
4-1、查原發文者之內文: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4-2、查申述方之簽名檔:
※ 引述《kuwata18 (金剛伏魔神通)》之銘言: #1L42Oyoq (Gossiping)
: 這我覺得因人而異
: 不過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邊哈菸一邊幫我哈屌
: 過我怕她會不適應
: 因為如果香菸的直徑是地球 那我的雞雞的直徑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徑 12707km 冥王星直徑 2300km 香菸直徑是0.5cm 節哀
4-3、顯然涵蓋率達 100%,是故針對原文之評論視為對申述方之簽名檔評論
並無偏頗。
4-4、至於爲什麼申述方寫完之後又刪除卻針對無證據力(本文第6點)之申覆
內容保留不刪除?這點理由屬臆測故不多做回覆。
5.承上針對該推文內容是否也包含針對猥褻之定義?查推文如下:
(除去無關 性 的資訊)
噓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噓 bolide77: 還以為來到西施 03/23 22:37
→ Blitzcrank: 小心燙到你的蛋 03/23 22:37
→ pa7711201: 向恩的話我可以,黑雲麒刺青超煞氣der 03/23 22:38
噓 zakato: 尿尿會臭臭的這樣好嗎 03/23 22:39
噓 eroschang888: 唬爛夠了,下去OGC 03/23 22:39
顯然第4則 屬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以上噓文均屬 與性事相關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
且針對該簽名檔明確屬於高雄板板友檢舉針對之案件
針對以上幾點 認定為引起普通人一般厭惡感 且 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6.至於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內容純屬申述方個人之無證據力之臆測,且非屬
事實。故不回應。對於申述方最終只能以人身攻擊做為申覆內容實感遺憾。
7.針對新聞一事同#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六點聲明,故不回覆。
針對以上諸點 認定原判決無誤 故 維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本人主張與先前回復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 2. 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聞]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現斷 章 取 義 意圖以強迫口交行為強制猥褻判例混淆視聽之目的
: 特別強調 脅迫口交是強制猥褻 但合意口交則不是猥褻 斷章取義口交為猥褻實為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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