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8] BigBanciao板板主對違規者不處理

作者: Kamiya (暫停 ninimiga 發言7天)   2020-12-19 19:52:35
※ [本文轉錄自 Kamiya 信箱]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檢舉: 公佈個資
時間: Thu Dec 10 09:33:22 2020
那個判決是刑法309
不是用個資法去罰的...
如果你要用個資法的部分去證明
1.有個資洩漏之虞
2.該個資的洩漏造成實害
那就要拿個資法的判決來說才有用.
※ 引述《Kamiya (谷實)》之銘言:
: 請參考實務見解 謝謝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
: 簡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
: 而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
: 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
: 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
: 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
: 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 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
: 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
: 以此名義展現自己,
: 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
: 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
: 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
: 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 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
: 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 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
: 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
: 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
: 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
: 在不同之生活場域 ,個人扮演不同角色,
: 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
: 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
: 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
: 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
: 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
: 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
: 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
: 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
: 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 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
: 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
: 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
: 對於網路化身之名譽與資料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 Hi... 有關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項
: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 :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在實務上指的是可以識別到"真實人格"方能成為個資認定
: : 如果把"D600dust"和"Kamiya"進行關聯,尚無法分辨出其真實個資為何(非自然人)
: : 之前PTT是不禁止一個人多ID的,所以就算這兩個帳號為同一人申請也算合規.
: : 如果他有把這些帳號連結到真實人物的話,請來信檢舉~
: :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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