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長您好:
對於高雄版主simonjen的回文,本人補充如下:
1、我所附上的證據,雖然是以我個人回覆信件為主,
但信件中均保留simonjen版主上一封信的回文內容,為避免洗版因此不再重複轉載
若小組長仍有疑問可再告知我補上simonjen版主原文
2、根據高雄版A-1版規,轉貼新聞須附上作者資訊,
而新聞來源所標示的作者資訊就是該公司的部門名稱
在新聞界或出版界,組織、單位、機關掛名為作者的情況乃普遍情形,非單一個案
而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人亦可為著作人,
因此以機關單位為作者名,是法律允許範圍,並非simonjen版主所說必須為自然人才可以
且simonjen版主的認定依據是以教育部字典而來
但法律的位階應該勝過教育部字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