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Kaohsiung 高雄版版主simonjen不當退文

作者: bluemaple2 (藍楓)   2019-07-19 11:51:47
※ [本文轉錄自 bluemaple2 信箱]
作者: bluemaple2 (藍楓)
標題: Re: 退回文章(A-1 新聞文必須有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 違者 退文)[新
時間: Fri Jul 19 11:51:05 2019
您好:
既然彼此對作者身份認定差異過大,我想也沒什麼好說的
此事我已經提交到小組申訴區,由小組長處理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您引述的內容上第一句:從根本上說,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
: 現在您要硬扯?那請拿出叫做"政治中心"是身為法人的"法人"依據。
: 請回顧原本高雄板板規:"完整的作者及媒體資訊 違者 退文"。
: 既然要用非自然人作為依據請問您的法人依據在哪裡?
: 最後法律條文上的定義與實際言論使用之定義本就有所差異。
: 只有法條與法條之間才有位階差異,不同系統的東西拿來胡亂套用?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bluemaple2 (藍楓)》之銘言:
: : 您好:
: : 根據維基百科「作者」定義
: : https://pse.is/KVQAS
: : 「從根本上說,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然而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能成為法律
: : 意義上的作者。例如作品的創作人受僱於某組織,為該組織創作作品,而相應責任也由法
: : 人或組織承擔,這時該法人或組織在著作權法中會被視為作者。」
: :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12條,關於著作人的規定:
: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 :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 :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法律明明白白寫著出資人可掛作者名,請問字典的位階比法律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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