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件,請補齊。
(三) 申訴相關
1. 受板主處分者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
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若被刪文,請向板主申請提供)。
二、板主公告。
三、溝通記錄(站內信或熱線水球記錄)。
※ 引述《zeuswell (人生一度きり)》之銘言:
: 一、申訴人ID:zeuswell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 / kero2377
: 三、申訴事由:
: 本人於4/29由政黑板主kero2377公告 #1UgFIObg (HatePolitics) 依照政黑板規
: *2-5
: 「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 a.每日此類文章上限3篇 超貼合併水桶 35 天
: 首先違規事實無誤,但本人對判決結果有疑慮,故於政檢版提出申訴 #1UgHAUpi
: (HateP_Picket)
: 如申訴文中,kero2377版主以版規7-8回應此案可主動介入處理 (實際上應以7-7為依據
: ,但非本案重點)
: *7-8
: 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
: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kero2377版主雖有對『無須有檢舉文為依據可主動介入』及『水桶天數如何計算』這兩
: 點釋疑
: 但並未回覆是否在此篇4/29水桶文之前曾有對本人『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 *實際上本人在此篇水桶公告之前也確實沒收過任何警告
: 查政檢版也未見本人此前有任何關於板規2-5a的檢舉文
: 另外以下#為版主於#1UgHAUpi (HateP_Picket)對水桶天數回應
: #由於您違規6天,一天使用1-4微罪警告計算剩下5天則判定水桶7天 7x5 = 35 天 因
: 此維持原判
: *板規1-4
: 除言語攻擊/謾罵攻擊外,違規情況不嚴重應採「微罪警告」,當累積犯滿上限1次警告
: 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往後違規不得再採警告判決
: 如版規1-4提到:當累積犯滿上限一次警告『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
: 7-8也提到: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 相同違
: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 1-5提到: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 *本人雖違規事實明確,但確實沒注意到此種分類一天只能合併上限三篇
: 一直認為是一天最多上限五篇發文,非屬蓄意且此前也無相關前科
: 甚至水桶文下的推文也有老版友表示直到現在才注意到此種分類只限一日三篇
: 而kero2377版主此次判決,以本人理解來看,是以有前科為前提,直接處水桶判決
: 且又於6天違規中扣除一天警告(直接判決跟警告合併同一水桶案有衝突),剩餘5天以
: 累犯一天一次計算
: 再次強調本人至今沒收過任何『警告』,而此篇水桶公告將6天違規內容及警告包裹判
: 決
: 明顯與版主所用1-4中的『下次違規』有衝突,不應在沒有警告下包裹判決處水桶加罰
: ↓
: *例:本人這串水桶判決是由4/22﹑23﹑24﹑25﹑27﹑28﹑共計六日組成
: 若是版主於4/22號當天或隔天犯滿之前已有對本人給予警告的紀錄,後面五日違規處水
: 桶35天應當無違誤
: 但此次違規判決是將以上六日的違規內容先判決水桶才加入警告扣除第一日的刑罰
: 故本人認為合理判決應為先給予刪退文、警告後,才針對下次(4/28之後)若有相同違
: 規不予再次警告而直接加罰
: 而非將微罪警告與正式水桶刑罰打包一起做判決,若在此案之前未經過警告前科的話,
: 如何合併加重水桶?
: 若如kero2377版主的判決法,板規中的微罪警告是否還有意義?
: 相信版主都是以公正公平為前提做判決,但!假設 (非指任何版主) 版主有私心
: 想對版友做惡意判決,以我這違規案為例,是否會有故意養案,未給予任何警告提醒
: 等到累積一定判決案例後一次水桶的嫌疑?
: 許多違反版規第二章事項之版友能在初犯時得到警告,何以本人是採直接水桶?
: 若是在此次判決之前本人有收到警告的話必然不會貿然違反板規
: *此外於申訴案中kero2377版主提到本人是受『匿名檢舉』
: 雖然版主基於7-7可主動介入,但是否可以請kero2377版主解釋政黑版匿名檢舉是什麼
: 形式?
: 因他版如GossipPicket、Women_Picket、HatePicket等等都有匿名檢舉的形式,採用
: anonymous發檢舉文
: 而本人雖只註冊2000多天,前半的天數較少上線,這是本人第一次看到政黑板主回覆中
: 有這個名詞
: 政黑板應當無『匿名檢舉』這種前例、想請版主釋疑,在政黑板中『匿名檢舉』是指什
: 麼方式?
: 政黑板規中說到檢舉、申訴等等..需要在政檢版提出,否則不受理
: 若是日後需要以檢舉文為介入依據的話,會不會也有得到匿名檢舉的回應?我認為這點
: 不只有與本人有關
: 其他版眾也應該要知道kero2377版主所說的『匿名檢舉』是什麼意思?
: 四、申訴訴求:
: 本人違規在先,但對kero2377版主的判決有疑慮,原申訴文 #1UgHAUpi
: (HateP_Picket)中
: 版主並未回答做出此次判決前『是否曾給予警告及是否確認本人此前有相關前科』,就
: 逕自表示維持原判
: 且之後也去信詢問版主,表達不再上訴但希望版主解釋所作之判決,可惜72小時內卻未
: 有得到版主回信,故循規上訴
: 1.希望小組長對本案提出意見,或是否能請其他政黑版主對本案表示看法
: 對『無前科者未刪退文給予警告,就加罰累犯水桶(卻包裹微罪警告合併判決)』的矛
: 盾釋疑
: 2.希望藉由此申訴案請kero2377版主能回應:
: 對無警告即判處35天重罰說明判決是否合理的依據或理由、以及是否能說明版主提到的
: 『匿名檢舉』是何意思?
: 本人對此案若有撤除、維持、加重水桶、改判等其他結果已不在意
: 只對kero2377版主是如何做出這個35天水桶判決結果的『過程及依據』想了解合不合理
: 違規是事實,判決還是得合理
: 五、檢附證據:
: 因本人為多日超貼違規,違規日期及相關文章標題在原水桶公告版主已詳列,故不每一
: 篇都附上
: 以下三項證明
: [證一] 原公告(水桶)文 #1UgFIObg (HatePolitics)
: [證二] 政檢版申訴原文 #1UgHAUpi (HateP_Picket) *版主並未回覆詳盡
: [證三] 5/3寄給板主kero2377之站內信 *版主未回信滿7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