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黑特板主tigotigo判決案一:#1T0dn1lM (Ha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19-06-20 01:07:06
答辯:
1.規定是拿來讓人遵守的,不是拿來讓人研究的。板主自己能用專業的法律視角
延伸出許多字面背後的意思,板眾能嗎?板規訂得還要拿出各種解釋法規方法來研究,
才能知道自己犯規了,讓鄉民防不勝防,這樣對嗎?
2.如果板主認為: "......."代表文義解釋的例示規定,也應該於該條加以明文聲明。
我認為,這乃是一必要的法律聲明,是不能省略的。否則前面特定得那麼明顯,意思就是
讓人拿是否提及特定政治人物與政黨這點來當準繩。
3.你不能給一個定義,說所謂泛政治文指的是A、B的樣態,別人檢視自己的C以後,判斷
不是板規所欲規範的範圍,覺得OK、信任合法後發佈,你後面再來補一句"哦!不好意思,
我這只是例示規定,你這也算哦!"
4.從法規範的目的來說,本人認為板主說的泛政治文是台灣的選舉活動:
因為「選舉將屆」這四個字的脈絡讀下來就給人認為該條臨時新增的泛政治文條款,乃是
因應「台灣」即將來臨的選舉的。
另外後段的泛政治文定義又給出純以候選人、政黨等標的,明顯是狹義的「台灣的」
「投票的」「關於選舉的」政治,而非廣義的世界各國政府的政治。
5.如果本就是欲排除一切政治,那麼板規應該這麼訂明;
「即日起,泛政治文皆不得發文!
所謂泛政治文,指的是政府管理人民的一切事務,管你國內的、國外的政治討論都不行!
#也請板友特別注意;政黨、政治人物等只是例示,可能包括其他未言明政治有關事項。」
這樣還比較清楚得多。
6.退萬步言,就算論及香港人的政治運動屬於板主所指的泛政治文好了。水桶的期間也
有點疑問;
比較一下前板友的情況:
有提及台灣之特定政治人物與政黨,水桶六個月
(文章代碼(AID): #1Szyw4LE (Hate) [ptt.cc] [公告] Wolfgang9527水桶+退文
僅有提及台灣之造勢活動,未明文提到政治人物,水桶六個月
(文章代碼(AID): #1S_BPxK4 (Hate) [ptt.cc] [公告] cold1611水桶
我,本申訴人,
台灣之特定政黨、政治人物、政治造勢活動皆未提及,水桶竟倍增為一年!
本人認為難謂裁量有不合理之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