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黑特板主tigotigo案二:#1T0diXpY (Hate)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19-06-19 00:52:06
一、申訴人ID:iLeyaSin365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tigotigo
三、申訴事由:簡言之:板主未詳查規定要件,誤水桶無效為有效!
詳述如下..
一、
板主發現違規證據(如#1T0diXpY (Hate)中所示)後,依照板規(如下所示)水桶一年,唯
查#1T0ROcZZ (Hate)中所依據板規第二條註記禁止無效事由:需與內文分隔
至少二行,否則禁止無效。
原發文者未按規定方式禁止,實屬禁止無效。

第二條 爭議文-適用發文、「推」、「噓」、「→」(水桶一個月至一年)
 第一項 攻擊他人(須當事人檢舉)、性騷擾他人、發表引戰之文章
(包含吵架),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
第二項 故意使用與他人相似之帳號發文,而有貶損他人名譽、侮辱
他人之行為。
第三項 發文前已在文章中禁止他人回覆(包括推、噓、→、以同一
  標題回覆、以不同標題但相同內容回覆......等,由板主依
情形判斷),仍以上開方式回覆者。
第四項 發文後已在文章中禁止他人回覆(包括推、噓、→、以同一
  標題回覆、以不同標題但相同內容回覆......等,由板主依
情形判斷),仍以上開方式回覆者。
※禁止他人回覆之方式須符合下列要件,否則視同未禁止:
一、禁止他人回應或引用者,需「第一次發文」時即註明
,否則無效,並需註明於最上方,以黑底白字註明即
可,但需與其他內文分隔至少兩行。
二、禁止他人以「推」、「噓」或「→」方式加註者,需
於最後一次「推」、「噓」或「→」之次一行以後以
以清楚之文字註明,不得與其他發表之文章混淆,亦
不得隱藏於「推」、「噓」或「→」後,以相同之顏
色混於其中,更不得以「推」、「噓」或「→」方式
註明,違者無效。
三、禁止他人回應之文章中有不雅之侮辱字眼者,該發文
者視為引戰,水桶一個月。
四、以編輯方式禁止他人回應者,如「推」、「噓」、「
→」之時間與編輯之時間相差未達一分鐘者,視為同
時編輯,「推」、「噓」、「→」將不違反此規定。
(該板友原文中之禁之宣告只有隔一行)
已寄信與被申訴人溝通逾三日未獲回覆(如證一)
四、申訴訴求:撤銷所有相關處分
五、檢附證據:附於本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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