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7-28 15:33:00看你們的契約而定,而前科定義又是啥良民證上面,有些輕微的是不計入的那你又怎麼得知對方有前科且隱匿?雙方對於 派駐人員 定義,是所有人,還是坐櫃台輪班的保全您可以拿契約去請益貴大樓的法律顧問(if有的話)不要您說這兩位有前科,然後人家拿出良民證當把這鍋蓋掀開,那就不是很容易解決了~~~~不然,連18歲以前是不是也要追有無前科? ^_^反正核發條例第6條,明文規定了不記載項目雙方對於契約爭議點,建議還是以這個法律條文為"準則"就算對方去應徵,交的良民證也是這個官方格式不然,在睡別人老婆以前也是刑事罪時,你說呢.......連法律都給予更生機會,甲方又何必無限上綱???不然為何上開條文第6的第七項,會這樣寫?社區規約又不拘束甲乙方合約,你頂多等約走完,新約再改社區規約是勞務承攬契約嗎???契約上有無寫上,合約如與社區規約抵觸,以社區規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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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5-07-28 15:50:00沒吧~~~~規約是你們大樓的你跟乙方簽契約,雇傭是乙方跟受雇者之間的事情若乙方招聘指名要年輕辣妹,那踩線的是他們,而不是你們我講的是"社區規約"歐 ,跟乙方簽的勞務承攬契約不一樣歐你跟物業怎會簽"規約"這種東西??不要混淆了那就對啦..."規約效力" 能不能 "影響已簽訂的契約"那頂多就是管委會沒照規約做而已,不然,管委會打算違約???拿規約去壓勞務契約,那是甲方違約~~~~當然,若乙方願意配合,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對吧......社交手腕,說話藝術,都是手段那你若要撕破臉,那就做好撕破臉的心理準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