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強制執行警示帳戶

作者: missss (ss小姐)   2024-02-14 06:57:53
之前三方詐騙被騙現在民事判決書下來了且因為刑事對方需要先服刑
想請問因爲對方需服刑完畢才能去解除警示帳戶
我可以在對方還沒解除警示帳戶的狀況下先對對方的警示帳戶強制執行嗎
這樣我是能扣到對方的銀行帳款嗎?
裡面是有剩餘款項沒被沒收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4-02-14 08:31:00
2年就會自動解開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4 12:50:00
1.民事判決書如果已經確定(對方沒上訴),你可以直接拿民事判決書正本到國稅局,繳費後申請查詢被告(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從清單可以看出被告目前名下有哪些收入、股票、存款、不動產、汽機車等各種財產資料。確定判決書就是執行名義,你自己去國稅局查最快!2. 再拿民事判決書正本,及上述清單正本,並填寫聲請執行狀,去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你要對被告的財產強制執行,接下來執行處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3. 你也可以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不過須繳交查詢費用新台幣500元。(由法院查需要作業時間,所以你自己去國稅局查最快!)4. 原則上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的財產(勞工的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以外,其餘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上面講的情形是民事判決書已經確定的情形,因為到國稅局查財產需要攜帶判決書正本+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你本人的身分證正本。5.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8條: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6.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民執類法律座談會:警示帳戶存款是詐欺被害人匯入,可否核發換價命令?結論是:對該警示帳戶得扣押,但不得進行終局執行換價。執行法院查得系爭存款為被害人被詐騙集團詐欺後匯入,形式外觀上為犯罪所得原形,遇此情形,警示通報所生禁止處分效力應與刑事保全犯罪所得沒收之扣押相當。但系爭存款是否確為犯罪所得?尚待實體審認。如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予沒收。執行法院為避免以犯罪所得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使被告實質上享有犯罪所得,致違背刑法第38條之1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旨趣,並損及被害人之權益,在系爭存款帳戶解除警示前,自不得為終局之換價執行。最後結論:詐欺被告的帳號被警示凍結,目的是為了全面剝奪犯罪所得,避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雖然帳戶內款項是詐欺被害人匯入,但有可能是被害人ABCDEF分別匯入,如果只有A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只換價發還存款給A,將導致被害人BCDEF權益受損,也使得被害人A獨享不法犯罪所得,這樣對於刑法規定要全面剝奪犯罪所得、遏止詐欺犯罪的目的不符,因此不能警示帳號金額只能先扣押,但不能核發換價命令。被告刑事詐欺不法犯罪所得應由國家沒收,是刑事責任;被告因故意詐欺而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因此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兩個是不一樣的事情。只有依刑法第38-1條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才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總之,先去查被告財產,然後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說不定他名下很多財產呢,交給執行法院處理吧!祝順利取回被詐欺的金額。
作者: RichardPosne   2024-02-14 14:47:00
你已經有民事判決且判決確定的話,不是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還沒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的保全程序,你現在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就直接聲請正式的強制執行,交給執行處去處理,不用等到2年、3年後警示帳戶解除再去聲請強制執行。至於你能不能拿到錢、最後能分配到多少錢,之後可以問執行處。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4-02-14 21:12:00
個人淺見,高院111年座談會忽略了強執18條停止執行的法定要件,創造了債務人帳戶遭警示凍結,債權人即應停止受償的執行障礙事由,這樣並不是非常恰當就如原po這個例子,如果適用座談會見解,縱使被害人只有原po一人,你也只能先扣押債務人帳戶存款,等到數月、數年帳戶解除警示後,原po才能實際拿到這筆錢,倘若這段期間債務人有別的債權人(不限於詐欺的被害人)也來分一杯羹,原po拿的就更少了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15 09:14:00
某種程度算是開後門啦當你要被強執 就找人告你詐欺凍結戶頭取時間做假債權 日後參與分配 讓真債權人只能拿少許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4-02-15 10:52:00
等到帳戶解除,錢都被領走了,我就是遇到這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2-15 11:02:00
舉證裡面的錢是你匯的(進出時間點),只要尚未被領走就算是保全,被領走的就只能一起分剩下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2-15 23:52:00
最好是作假債權...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4-02-16 06:50:00
製作假債權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提交給執行處,使執行處公務員登載不實,為了延緩財產被執行而刑事犯罪也是一絕。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4-02-16 18:48:00
如果帳戶錢夠多,鋌而走險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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