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旅館業者的解除契約糾紛

作者: vivian520 (vivian)   2024-01-16 22:07:25
對於台灣的旅宿業真的好無言阿!
一、起因
今年過年高齡70歲的母親為了讓家人有個愉快的過年,於是在高雄喜達絲飯店訂房,預定
113年2月13日至2月14日四人房,並在112年12月21日匯款$10782(當時匯款後也未以任何
形式通知訂房完成),惟因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不佳之突發因素,欲申請取消訂房。
二、第一次表示無法退款
因此,從1/10起家人持續撥打電話至到喜達絲飯店櫃臺表達取消訂房之意,然而飯店表示
無法退款!原因是因為我們是用早鳥9折方案,所以不能返還預定房費。
直到我們表示,依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第七條規定:「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
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意思就是如果我們在14天以前向飯店表達取消訂房,是可以向飯店請求退還房費!但是喜
達絲飯店態度仍然非常強硬,得到的答案是:「稍後再與您聯繫!」,表示會有一位王小
姐與我們聯繫,但是這通回覆電話我們等了5天才收到!
三、第二次表示無法退款
113年1月15日接到王小姐的回應,但是從王小姐身上得到不同的答覆,因為它們內部訂房
系統的關係,所以沒辦法退還房費!
意思就是……「不能退還房費不是因為飯店,而是因為飯店系統?」(黑人問號!?!?)
所以要怪只能怪飯店的系統?
最後飯店表示,它們要等到113年1月19日才能回復我們是否可以返還房費。
實在是搞不懂,為什麼需要等這麼久的時間才能返還房費?喜達斯飯店是不是一開始就打
算不退還呢?
最後,高齡70歲的老母親只能一直打電話拜託喜達絲飯店,但飯店卻以各種理由塘塞我們
,該怎麼辦才好?有網友可以給我們一點意見嗎?
#喜達絲飯店
#旅宿業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1-16 22:23:00
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作者: me410 (aaaaa)   2024-01-16 23:14:00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送消保官, 依照消保法第56條之1處理10782是房價當訂金全付嗎?是的話違反觀光旅館業定型化契約第1點第四項
作者: vivian520 (vivian)   2024-01-17 11:52:00
是全部房費,不是押金me410:太感謝您的意見,非常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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