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規]請問據行政程序法168,171之申請如何救濟?

作者: ymmj (莊子)   2024-01-12 02:59:34
※ 引述《ymmj ()》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根據「行政程序法」
: 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
: 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民眾申請權)
: 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機關回覆義務)
: 以及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人民
: 陳情案件之效率與品質,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
: 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三)各類案件應以原列
: 管之府收文號簽辦,並視案情需要或『陳情人之要求,以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
: 或其他方式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告知列管編號、承辦人員聯絡方式。」…「(五)
: 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
: 請問
: 如果市府局處回覆的內容沒針對案情(問蘋果 講芭樂 或者用「依規辦理」等罐頭公文
: 回覆,迴避針對案情的內容)
: 要用哪些「法條」救濟?
: 透過訴願或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或者刑事訴訟?
: 謝謝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
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
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
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
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司法院解釋釋字第469號解釋參照。
如果上述所說的,民眾不能救濟,違反的人員也沒有罰則,
則這些法條訂定的意義何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4-01-12 08:59:00
法律所形成的制度,是立法委員處理的問題,問也白問。然後你一直發文,顯然手動置底,版規都不看嗎?然後你的問題就是打行政訴訟,不要那邊哀嚎啥,制度就是打行政訴訟什麼證據都看的到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4-01-12 09:10:00
手動置底還好,沒有具體事實下這些問題是可以彼此拆開但得到的回覆也會是割裂的,那是他自己要面對的問題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1-12 09:21:00
沒有實體權益受損 自然無救濟的必要你自己要證明自己哪裡權益受損 去跟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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