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聲明異議

作者: Mrguo (guo)   2024-01-12 16:31:38
聲明異議
本人於113年1月8日投書「法界第一高手給全國同胞的忠言」編號36120,被版主以「與法
律關聯甚微的政治性言論」封殺,不予刊出,本人聲明異議。
說實在,我真的想不出來版主怎麼會以「與法律關聯甚微的政治性言論」理由封殺這篇文
章,我完全是在以法的觀點撰寫該篇文章、討論問題。
該篇文章提到
壹、《憲法前言提到「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也就是說,開
創中華民國之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就是憲法的精神所在,憲法所訂治國的規矩基本上就
是孫中山先生「國人同舟共濟攜手前行」治國理念的具體展現,制定憲法的制憲國代(制
憲國民大會代表)及當時的國民政府是認同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才將這句記入憲法。

「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這句話不是空話、贅字,有具體實質意
義、是憲法極為重要的一部分,我們的政府官員一向就是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
不予理會,國人也就跟著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不予理會,憲法裡面很多重要的
規範,我們的政府官員都是這樣處理,《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
》,政府用潛移默化的方式擅自在變更憲法,《以致「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
保障書」意義,已經被劣質政客操弄誤導篡改成「政府官員唯我獨大」完全變調。》《不
知道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就不可能知道憲法在說些甚麼。》孫中山先生的治國理念是
憲法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國人跟著劣質政客學憲法,不自己去探索憲法,誤入歧途是不可
避免的。《憲法治國的規矩徹底敗壞;除了我,現在已經沒有人知道中華民國憲法在說些
甚麼》。
貳、《當年孫中山先生號召全國人民一起起來推翻滿清創立民國,是有見於滿清政府腐
敗國家將亡;在滿清時代,人民飽受滿清皇帝及其政府官員的統治欺壓,位於國家的最底
層,沒有民權可言(孫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就是主張要完全徹底改變這種劣勢,將人民改
放在國家的最頂層,政府官員在人民之下)。取名「民國」二字就已告知民國的國家是人
民的,民國既然是由人民大家一起打出來的,民國就是由人民生出來的,創造民國之人民
即每個國人,都是民國的國家主人、統治者、皇帝;民國誕生,人民的民權立即進化為統
治權、主權、政權、皇帝權,主權就是主宰(國家)之權,也就是統治權、政權、皇帝權
。》《我們大家承續開國先人餘蔭,才能夠繼續擁有統治權、主權、政權、皇帝權,每個
人都位於國家的最頂層,地位真正平等,由大家一起共同統治及治理民國,大家一起主宰
民國的命運,掌握並承擔民國的興衰榮辱。這也就是憲法所載之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
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及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也就
是「國人同舟共濟攜手前行」含意,也是取名「民國」的用心。》憲法第1條及第2條都看
不懂,怎麼去探討研究憲法、法律、命令、解釋的問題?
《第2版民生主義提到【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
、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憲
法第1條的民有、民治、民享,至今未能實行,不就是因為政府違憲嗎?
憲法第1條及第2條,我們的政府官員一向就是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不予理會,
國人也就跟著把它當成空話、贅字,視而不見不予理會;政府作為完全與憲法第1條及第2
條牴觸,也就是憲法規範由政府執行的法律、命令、解釋,通通與憲法牴觸無效。
參、《第2版民權主義提到【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可見從前的政權,完全在皇帝掌握
之中(政權就是統治權、皇帝權),不關人民的事,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
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甚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
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
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民權政體、民主政治,就是意指人民是皇帝、統治者、國家
主人,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憲法第1條的民主—「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
」,至今未能實行,不就是因為政府違憲嗎?
《憲法第25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提到的政權,就是
指人民行使統治權、皇帝權;只是因為事實上人民不可能聚集起來行使統治權、皇帝權,
需要透過欽差國代(國民大會代表)在國民大會表達出來。先要分辨清楚「政權」二字的
意義。》人民至今未能行使政權,不就是因為政府違憲嗎?
肆、《第1版民權主義提到【而今之行政首長、凡百官吏與及政客、議員者,皆即此四萬
萬人民之臣僕也】,時局雖有變化,與古代相同,中華民國全部政府官員始終是領取人民
統治者付給酬勞並賦予職權及職責之「下面的臣僕」,臣僕應該是要協助人民統治者將民
國治理好的幫手。》政府官員不恪守君臣主僕之道,就是違憲無效。
伍、《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及第十一章地方制度」記載的國民大會代表、各級地方人
民代表就是我們的欽差、傳令兵;所謂的代表,就是如同古代欽差,要確實表達出被代表
人民統治者的真意,不能確實表達出被代表人民統治者的真意,就不符合「代表」二字的
含意,基本上就是瀆職。這些代表就是要負責蒐集整理彙總傳達我們大家的意見及決定,
在國民大會、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據實表達出來。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原
則,多數人民的共識就是我們大家統治者的決定就是聖旨具有最高效力,據以處理國家及
各級地方事務;這就是憲法第1、2條的實行方法,也就是第2版民權主義所提到民主政治
、全民政治的實現。》政府不依憲法規定執行,就是違憲無效。
陸、《臣僕於憲法第27條既已建議及承諾「修改憲法是人民的權力」,以往總統勾結國
代(國民大會代表)等臣僕,用他們臣僕的意思矇混取代我們人民統治者大家的意思,偽
稱是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基本上就是犯了假傳聖旨的欺君之罪;80年(西元1991年)~
94年(西元2005年)間,政府違背建議及承諾擅自弄權7次制定執行「憲法增修條文」修
改憲法,將人民行使統治權的媒介—國大、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廢除、凍結,造反阻斷
人民統治者行使統治權,亂作亂為至今,欺騙壓榨人民統治者多年至今仍無絲毫改善,對
人民統治者及國家傷害甚大。》「憲法增修條文」其實就是與憲法牴觸的違憲無效命令,
《我們的總統等政府官員均於就職時做過「余必遵守憲法」類似宣誓,卻都不遵守、違背
憲法,完完全全不記得自己臣僕身份。這些臣僕沆瀣一氣反平等反民主反團結講特權,反
「國人同舟共濟攜手前行」,只會玩弄文字遊戲,聯手造反將國家篡改成「中華官國為官
有官治官享之官主共和國」,徹底將人民統治者踩在腳底下,背叛愚弄人民,觸犯他們自
訂的刑法內亂罪,造反多年至今仍罪不及身,還發一堆勳章給他們自己人,繼續專制獨裁
玩法弄權,政府被叛亂團體、詐欺集團占據,人民統治者不知不覺又能奈彼等何?》政府
不依憲法規定執行,已不僅是違憲無效問題,而是實際造反問題。版主認為只是純政治問
題,不是法律問題?
柒、《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憲法、法律、命令、解釋都是在規範管理眾人的事,
同性質的事物才會有牴觸的問題,也才會有「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規定。憲法
、法律、命令都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解釋本是闡明、說明清楚「法律、命令與憲法有
無牴觸」,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常久以來司法院假藉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玩法弄權已是常態
,將本該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實際變為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法律、命令與憲法牴
觸者無效」,基本上,違反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
和國」,都是違憲無效的;政府只要大家遵守他們制定出來的法律、命令,這些法律、命
令基本上都未經「人民統治者」的明確授權、認可,違背憲法第1條民治、民主規定,本
就是違憲無效的。
貴法律版網頁載「在這個園地中,非法律人與法律人可以溝通,歡迎你把疑難雜症提出來
,讓法律人助你一臂之力。」國家研究院公告「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本人的投書
,應該是未違反貴批踢踢實業坊相關規定,應該是可以刊出。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4-01-12 22:25:00
掛號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1-13 00:07:00
樓上 這不是現代醫療可以解決的
作者: R2003 (費邊)   2024-01-13 14:13:00
認真一下~~問題是1946制定的憲法基本上跟老孫本人無關啊...你要如何以老孫的觀點來看解嚴後~修憲前的憲法?國大之所以會無限期連任就在於改選會造成代表性的問題不能重選又不能整本打掉又有國際政治現實的壓力架空部分原憲法是最適解啊(=/= 最佳解;我也不知道最佳解是啥)況且增修條文不也寫了: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至於統一後要怎麼處理、誰統誰,都不是法學問題,不予回應參照 釋字328.419再補充一點,倘若你真要找個人來罵,最簡單.粗暴(但不精準)就怪老蔣吧...XD畢竟某種程度上是他壓著黨內國大們同意改五五憲草的
作者: edieedie (一代一代)   2024-01-13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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