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8號中午11點我與高雄張先生達成協議,以48.5萬購買重型機車乙量,他表示他
是幫他叔叔賣車,交易過程中確張先生表示車子無倒無摔(有對話證據),當下我確實有
檢查和試騎,但當時因為託運司機即將到達,且整車覆蓋一層厚厚的灰,所以我沒看到傷
痕,我便付錢將車子運回桃園。
1月11日時,我因為想起車子有裝行車記錄器,為確認功能,便把記錄器的檔案調出來看
,不料卻發現張先生在與我交易前30分鐘(1/8 10:30)把車子牽去高雄XX車行,還與車行
店員討論油箱有傷一事(有行車記錄器影片為證),我便下去檢查,發現左側油箱真的有
兩處凹陷。
於是我馬上聯繫張先生,他直接在臉書通話功能中的電話承認他急著把車賣掉,所以當下
”忘記”告訴我這件事,也的確知道油箱有兩個洞,表示願意支付維修費用(有錄音)。
後續他又請該輛機車的原車主(他叔叔)致電我,表示車子的傷不是倒下造成的,是”平
放”造成的(也有錄音)。
最後我要求以五萬和解或是解除契約,但對方表示不願意接受,故我便預計於下周提出告
訴。
請問這樣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可能性高嗎?謝謝大家
油箱凹陷圖
https://i.imgur.com/5ZPdVp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