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請問訴願法原處分卷之應提供訴願人閱覽

作者: ymmj (莊子)   2024-01-11 13:30:33
訴願法第 75 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
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58 條第三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
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請教各位先進幾個問題
1原處分機關送給訴願人的答辯書是否不必包含附件?
實務上如果不包含附件,訴願人須再申請閱覽複印附件才能看到完整文件,且若機關有
補充答辯,訴願人又要再次申請閱覽複印附件。又若機關沒有答辯,只送給訴願辦理單
位一些證據文件,則訴願人就不知道...如此造成複雜麻煩且不公平
2原機關送「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是否必須放入答辯書附件?
實務上,若沒有放入答辯書附件,就算申請複印答辯書及附件,也無法申請到那些證據
資料,且文件項目也都不明,根本無法做法律攻防,而原處分機關可以看到訴願人的所
有文件,立足點根本不平等
3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訴願,環保局送資料給法制局時公文中稱包含原處分卷和答辯書,
本人據訴願法向法制局詢問文件項目細節,申請影印原處分卷,法制局去函環保局,
環保局回覆說更改公文標題,拿掉原處分卷等字樣,等於環保局只交答辯書。如果辦理
訴願沒依照訴願法第75條繳送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這樣的訴願程序是否違法無效?
以上請教
謝謝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4-01-11 14:23:00
1不必;2不必,可另函,而且法律攻防是行政訴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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