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之銘言:
: 有個人之前加了line
: 要傳資料給我
: 結果後來臨時找不到他的line
: 就麻煩他改傳簡訊給我
: 他說要跟我收簡訊費200
: 後來我剛好找到他的line
: 他就說我詐欺他,要告我
: 這樣真的讓我很不舒服
: 濫訴真的不能當恐嚇條件嗎?
不能。
因為訴訟權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
所以既然是行使基本權,提告的行為本身就沒有不法。
提告的行為沒有不法,揚言提告更沒有不法可言。
看一下恐嚇罪的刑法法條: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來看,應該很清楚了。
縱使對方有揚言濫訴的行為,但很難說濫訴是危害於安全的加害行為。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