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過世名下有一塊土地(假設600坪),爺爺歿,共有6名子女ABCDEF
F在該土地上蓋了50坪農舍,奶奶生前有公證遺囑,土地要全留給F
請問
1. 其它子女的特留分應該是600x1/6x1/2=50坪,是嗎?
2. 還是要600-50坪農舍後的面積,550x1/6x1/2=約45.8坪?
3. 公證遺囑有段內容:
“有關民法特留分之意義及法律效果,雖經公證人曉諭告知遺囑人,
將來繼承開始時,如繼承人之特留分受有侵害時,該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
其中的扣減權指的是除了F之外,其它子女可以爭取特留分的意思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