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片存摺放在機車車廂裡遺失,遺失時間不確定
機車也停放很久沒有騎
存摺簿裡有我的密碼
帳戶偶爾會使用但都是網銀轉帳
前天看到交易明細發現有多筆匯款、atm提領紀錄
總共被提領了11萬多
發現當下馬上掛失
掛失後再打去銀行就收到帳戶已被通報警示
去了警局也只能拿到遺失證明
因為我戶籍地在台北居住在台中,警察叫我只能等戶籍地警局通知做筆錄
目前能確定的只有:
領錢的atm機台在台北,我人在台中(這也無法證明我不是共犯)
這種證據不足的情況
我知道自己有失保管責任,所以希望到時候最壞的情況能和解賠償
如果不請律師,我有機會能獲判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如果要請律師 ,我應該在哪個時間點就委任律師?是收到通知筆錄還是收到法院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