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疑問

作者: elynn889 (NcMar47)   2022-05-25 00:29:09
如題,原先學生遇到權益受損時,僅能透過校內的評議會申訴
但評議會被很多人詬病,基本上還是球員兼裁判,也沒有給學生陳述機會或再申訴機會
後續有一個382號解釋,但僅限於大學生,且必須損及到「學習權」(例如退學)才能打行政
訴訟,直到去年有一個784號解釋,讓所有學生得已透過行政訴訟等方式申訴。
有關這部分,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使用書籍:破解公民/陳萱老師)
一、784號解釋對於以前的學校行政行為是否朔及既往?
(一)目前看參考書,說是釋字784號解釋後,所有學生都可以採取行政訴訟
1.訴訟程序是否為以下?
學校行政行為>學生向評議會申訴>駁回>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駁回>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出行政訴訟,被告為學校>法官判決
(1)有關主管機關,是否係指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條、大學法第3條?
另有關國小國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國小國中這部分看不太懂)
2.有關行政訴訟之原告,若原告係未成年,是否需法定代理人?
查行政程序法第22條,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同法第27條第1項,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此段是否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112.1.1後施行)
亦或者是否適用其他適用法規?(例如刑法第18條)
感謝各位
作者: jeff0131 (黑咖啡)   2022-05-25 19:42:00
你自己就是法律專家了還上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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