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案例請教

作者: arutemisu (arte)   2022-02-08 10:48:50
這是我自己在思考的問題,但因為還是個新手小白,所以來請教各位
案例說明:
有一棟由地主私人出資興建的大樓,
完工後沒有出售而是將其各樓層分別劃為分租套房及辦公室出租
由自己的公司招募管理單位管理該大樓
管理單位在招募租客時沒有事先過濾,
有一家無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租下其中一層辦公室,
並在商店裡私自經營餐廳,
被住戶發現後舉報至衛生及消防單位,
並通知大樓管理單位制止該商家在大樓內從事違法行為,
但管理單位消極應對,後來不幸該商家經營的餐廳引起火災,
造成其他樓層損失,請問這樣管理單位在法律上必須負擔責任嗎?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2-02-08 12:04:00
所有權人最有錢,找他責任不就好了^_^是我的話,就告所有權人,就是地主,告完他,他自然會找人負責。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2-08 13:58:00
告地主根本是找錯人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2-08 14:03:00
有趣,那要是地上權住宅,不就告國家了??? ^_^要嘛就頂多列共同被告,讓法院去判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2-02-08 14:20:00
看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要件,民法185,191可參考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22-02-08 14:25:00
建築法第77條另依消防法第2、7條意旨,應由管理權人負責消防安全檢修建物所有權人跟管理單位是不同的主體 文中的管理單位是否能干預或限制承租人的租賃物如何使用 應視個案而定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2-02-08 15:22:00
抱歉,地主跟所有權人可能還是有差距(小弟更正),所以不是先告所有權人?問題是如果是承租商家出事,你要找到他提告並求償,困難度不是比較高?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22-02-08 17:48:00
建築法77條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高院104上易988判決意旨:...所稱使用人係指對建築物具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者(例如承租人)而言...。高院106上798判決意旨:...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與否,攸關...相鄰建物及其使用者安全及權利...自屬民法184條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參酌上開判決意旨,文中其他樓層受損害之人可向建物所有權人以及承租人(餐廳)依民法191條1項、184條2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而文中的管理單位是否可等同為建物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則不敢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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