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受害人無肢體反抗,能告贏強制性交嗎?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1-08-31 20:06:58
※ 引述《summer1324 (夏日)》之銘言:
: 如題。
: 網路上有時候會有「被強暴時該怎麼辦」的討論,不少人會說什麼挖眼啊踢蛋啊折手指啊
: 尖叫逃跑啊的,但同時也有許多人指出,認真打架的話體格差異幾乎不可踰越,實務上積
: 極進行肢體反抗的女性通常都是被暴打一頓之後還是被成功強暴,而尖叫逃跑雖然有可能
: 使加害人退縮,卻也可能讓對方以過激手段讓你閉嘴。
: 身為女性,我一直覺得要是我碰到這種情況,當下如果沒有因為恐懼而無法行動的話,應
: 該會選擇配合,有餘力就記下對方私密部位的特徵,事後再想辦法提告。
: 但是,如果受害人當下都不進行肢體反抗,頂多口頭表達拜託不要真的不要等等,是否還
: 能告成強制性交?如果進行小幅度掙扎,造成下體撕裂傷的話,是否足夠作為強制性交的
: 證據?如果這些都不夠,哪些作法可以滿足提告條件,收集證據,同時避免過度反抗激怒
: 加害人?另外,加害人的身分(熟人/陌生人/權勢者/伴侶)會如何影響上述結果?
: 感謝回覆。
就法論法,要脫離感覺法學派,就要先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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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的規定是以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為要件,
至於被害人是否有強力掙扎反抗而造成身體傷害,
應該只是強化"違反其意願"事實的證據之一,
換言之,因為害怕而不敢輕舉妄動,只要違反其意願一樣會構成。
第221跟228兩條規定的要件有些不太一樣。
所謂"利用權勢或機會"更為抽象,但不以明顯違背被害人意願為必要,
認定上可能放得更寬,但刑期相對較短。
這兩條會不會有發生競合(就是同時符合)的情況,就不太清楚了,
要看實務上個案怎麼操作。這部分沒研究,也請大家補充。
作者: summer1324 (夏日)   2021-08-31 20:24:00
感謝回覆,我應該修改一下標題才是,根據條文,告是都可以告,主要的問題是實務上有沒有機會告贏,畢竟掙扎反抗和相關傷害可以作為重要證據,但除此之外我不知道還有哪些比較可行的舉證方法。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1-08-31 23:31:00
協助調整標題使與原發問者修正後標題一致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9-01 01:26:00
解單講,只要被強暴人主觀認知認為是強暴,應該就會構成的
作者: celtics1997 (山東之龍-禁邪賽鴿)   2021-09-01 05:51:00
@taipoo 錢奴真的是法學大師 什麼都懂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1-09-01 09:35:00
什麼叫主觀認知是強暴就會構成...按這邏輯,那些事後想想不對勁的案子不就都會成立嗎
作者: summer1324 (夏日)   2021-09-01 11:49:00
可是體液應該只能證明性交,不能看出強制與否?關於過往互動紀錄的部分,如果是沒有曖昧的朋友關係(可能會一群人出遊和單獨閒聊等等),這樣法官會傾向認為強制還是合意?了解,證明有性交應該沒什麼問題,但剩下的判定,除非有很明顯的互動紀錄(權勢威嚇、你儂我儂甜蜜蜜等),聽起來是以心證為主?根據原告被告在庭上的狀態來推定,然後不同法官影響很大,每審結果可能都不一樣這樣?假設今天是巨石強森這種體格的人被指控性侵,但原告當下沒有武力對抗,比起隨便一個路人男性被指控,法官會不會更傾向相信原告?我不知道那些激烈反抗的受害人中,有多少比例是相信反抗就不會被強暴,有多少比例只是慌亂下自動反抗,又有多少比例是不管有沒有用都想捍衛自己的身體,但如果加害人是肉眼可見的不可能打過,「要求」受害人肢體反抗就顯得特別不合理。另外就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被性侵的話,提醒別人對方是強暴犯是否會被告誹謗?(意圖散播、具體事實、足以毀損名譽、無法證明)雖然根據釋字502號,不至於要證明指控情事的真實性,但至少也要有證據表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該事為真,但要怎麼提供證據說明自己相信對方違反自己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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