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大家關於勞基法問題

作者: Wigner (Wigner)   2021-05-27 18:25:07
大家好,我在雲林某私立學校擔任舍監,每天上班16小時,月休4天已經違反勞基法下列事項
1.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2.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3.勞基法第34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
續11小時之休息。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也
應至少應有11小時之休息時間。
4.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未有每7日中至少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每2週內之例
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還有這個月勞動節我來上班,勞基法規定要給加班費,跟雇主反應了,結果還是不給加班費
5.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每年的5月1日為「勞動節」、是勞工應放假之日(俗稱
為「國定假日」),雇主應在該日依法給假並支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
則需依規定提供「加倍發給」的薪酬工資。
最過分的是我突然在5月5日早上加班期間就被學校人事部門告知做到5月底,請問各位如果
被無緣無故解職了,他們的理由是勞基法11條第五項,文件就是要我簽這個我無法接受的事項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問題是我真的是沒有什麼重大過失就被解職,這樣子我如果簽了這些文件
將來要打勞資訴訟爭取該有的加班費或是其他權益會受損嗎? 謝謝大家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5-27 19:07:00
揚子嗎當然拒簽... 這條基本上難以成立這條必須是雇主使盡各種手段勞工仍無法改善時才可以成立還是正心?~
作者: shanmeizeng (shanmei)   2021-05-27 20:06:00
Iscu 大大是雲林人嗎?還是在雲林生活?看留言感覺挺瞭解的。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21-05-28 00:10:00
看班級名稱,應該是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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