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清冠一號藥事法規的問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5-24 18:22:59
: → maniaque: ???????? 西藥都是工廠生產的.....又不賣原料藥 05/22 19:23
: → saltlake: 樓上不知道藥師可以調配藥劑給患者? 05/22 21:48
: 推 KKyosuke: 藥師的調配跟中醫抓藥兩碼子事 05/22 22:14
: → maniaque: "處方藥" "處方藥" "處方藥" 05/23 12:03
: → maniaque: 藥師只能調配 "非處方用藥",但那只是給予藥物使用建議 05/23 12:04
: → saltlake: 藥師可以合法根據醫師處方,用原料藥調配處方藥 05/23 18:32
: 推 KKyosuke: ..原料藥調配處方藥?! 05/23 21:56
: → KKyosuke: 藥學講的原料藥是純化學物質耶 05/23 21:58
: → saltlake: 化學物質又怎樣? 很神奇很危險? 根據定義,有固定的 05/23 23:10
: → saltlake: 化學成分和特定性質,而且不能用物理手段分成更小成分 05/23 23:11
: → saltlake: 的物質就是化學物質。常見的一種化學物質叫做(純)水 05/23 23:11
: → saltlake: 藥劑人員在大專上各種專業課程,就學習了各種化學物質 05/23 23:12
: → saltlake: 在人體的效用等等,所以他們有那專業知識去混和各種 05/23 23:12
: → saltlake: 化學物質,使它具有特定的療效 05/23 23:13
: 推 KHlawtel: 攻啥東西,市面上根本不可能有藥師拿到原料藥...而且不 05/24 13:15
: → KHlawtel: 可能用原料藥給人... 05/24 13:15
根據《藥事法》,藥事人員收到醫師處方就可以調劑供應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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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劑的定義,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 條。其具體行為
,主要又有「調配」和「調製」這兩種。
「調配」的定義在準則第 6 條,行為內容主要是根據處方箋選取
正確的藥品,即工廠製造之成品,並確保其數量正確,再交付予患者。
「調製」的定義在準則第 7 條,乃改變原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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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刻板印象以為藥事人員只能夠根據處方箋選取藥廠成品給患者,
那只是調劑行為當中的調配。但是藥事人員調劑行為尚有調製。
要更了解調製和藥品成品的關係,請參考《藥事法》第 9 條關於
成藥之定義的用辭。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9 條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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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
,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
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 50 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
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
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藥事人員,係指依法執業之藥師及藥劑生。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
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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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第 4 條
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
部門及藥局。
第 5 條
本準則所稱調劑處所,係指從事處方調劑、存放處方藥品、調劑器具、設
備及其他必要物品之場所。
第 6 條
本準則所稱調配,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內容選取正確藥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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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裝等過程之行為。
第 7 條
本準則所稱調製,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醫師所開具之處方箋,改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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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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