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ylorS (泰勒絲)》之銘言:
: 被繼承人甲過世時名下有兩塊土地
: A土地值價1000萬 有跟銀行貸款100萬 甲過世後被法拍900萬賣出,100萬被銀行拿走剩下
: 800萬
: B土地價值200萬
: 甲生前有立下遺囑
: A土地給兒子繼承
: B給配偶繼承
: 現在配偶要求履行剩餘財產分配
: 假設配偶名下財產是0
: 那該如何分配呢?
: A土地價值(1000-100)萬+B土地200萬
: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配偶可以先拿550萬走?
: 那遺產繼承如何分配呢?
: 如果配偶又可以拿走B土地,等於兒子只能拿800-550=250萬
: 這樣好像不公平?
: 一般實務上是如何分配呢?
好奇這樣的案子,
所以自己查了資料理解,
不知道以下的想法是否有誤?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假設兩人均為婚後財產,且遺產中沒有繼承/贈與/無償取得,妻子財產0且無負債。
丈夫 遺產:現金800萬 + B土地
妻子可分得:400萬現金 + 1/2 B土地所有權
扣除妻子取得,剩餘400萬現金+ 1/2 B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