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以刑逼民,大多是告侵占罪嗎?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10-03 12:01:49
通常交易上產生的債務糾紛,
債權人會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解決,
那麼刑事提告的罪名大多是侵占罪嗎?
除了侵占罪,還有哪些也是常用來以刑逼民的罪名呢?
謝謝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10-03 12:25:00
車禍傷害我們就是這樣在訴訟的誰管你感覺怎樣
作者: ultratimes   2020-10-03 16:39:00
以刑逼民是用在告訴乃論上面的非告訴乃論用途不大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0-10-04 00:23:00
成立與否不肯定 哪個是肯定的啊 如果自己都覺得不成立還告是不是在濫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4 11:22:00
侵占罪??? 誰在非告訴以刑逼民? 沒意義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04 13:17:00
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與被害人和解的話,被告還是有獲得緩刑及輕判的機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4 16:22:00
所有非告訴乃論罪都可以靠和解取得較佳的審判結果,對吧實務上刑逼民限於非告訴乃論罪才有其價值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04 17:26:00
樓上是不是誤會什麼…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才較有以刑逼民空間啊XD行為人為了免於刑事追訴、審判而願意支付和解金以換取告訴權人撤回告訴。反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係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而與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無涉。即使行為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也不必然能免於刑事追訴、審判。此外,沒有「所有非告訴乃論罪都可以靠和解取得較佳的審判結果,對吧」這回事!行為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只是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諸多情狀其一而已,倘法院審酌行為人之一切情狀後認不宜輕縱,仍可以宣告較重之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4 17:41:00
歐...最後面寫錯了.........多了一個 "非"多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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