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04 17:26:00樓上是不是誤會什麼…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人才較有以刑逼民空間啊XD行為人為了免於刑事追訴、審判而願意支付和解金以換取告訴權人撤回告訴。反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係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而與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無涉。即使行為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也不必然能免於刑事追訴、審判。此外,沒有「所有非告訴乃論罪都可以靠和解取得較佳的審判結果,對吧」這回事!行為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只是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諸多情狀其一而已,倘法院審酌行為人之一切情狀後認不宜輕縱,仍可以宣告較重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