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某天與某個紋繡店家發生消費糾紛,當天老闆態度不好,更在我取消交易時,怒罵及拍桌叫我滾。
之後,我在店家FB粉絲頁留言負評,但只針對事實呈述,之後卻被被店家提告妨礙名譽。
店家老闆踩很硬,雖然有意和解,但他索求營業賠償20萬,我當然不願意。而店家老闆因為在檢察官的慫恿下,現在要轉告我民事賠償。(目前還未起訴)
但某天我發現他在粉絲頁放上我和她訴訟的傳票
雖然傳票本身只出現右下我的本名..
但整張傳票並無馬賽克,請問我可以針對個資法對她提告嗎?
以下傳票是她完整po於粉絲頁,個資的部分是我馬賽克掉的,她po文的是完整無隱碼的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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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她在她個人fb的公開版面,因為我們有爭論,她也在版面指說我是沒水準的客人,請問我也可以提告她妨礙名譽嗎?
https://i.imgur.com/DytX3R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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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J大認為我沒有交代清楚事情的真相,所以以下補充當天發生衝突的經過..
當天下午跟店家約好下午3:30於店家消費。
當我人到現場時,發現店門沒開,於是傳訊息問店家狀況..
店家認為她有在3:17分打電話告知我小孩生病看醫生,所以她會晚到,請我等她一下,當下我沒接到,但是我在意的是我從比較遠的地方過去,遲到我會等妳,但是從訊息跟現場,店家一句不好意思都沒有,讓我感覺很理所當然
以下補充我跟她的對話,還有當天發生衝突的狀況..
之後,發現店家在臉書po文,所以才會在fb跟她有辯論場面發生...
至於為什麼會說檢察官慫恿他告民事,是因為我們一開始雙方都不和解。
檢察官於是說,「妳也是當媽媽的人,要有同理心,對方如果要告妳民事,妳可能要賠更多錢。」
於是,本來店家沒想到要告民事,當調解不成功後,轉而問調解大哥要怎麼告民事。
至於,我不曉得檢察官是覺得我沒同理心不能理解她因為小孩生病才遲到,還是覺得對方是單親媽媽,所以比較站她的立場,或希望我們快和解,才這樣說...
店家求償20萬,是說依照她一個月的營收30萬,因為我留言而導致她生意變差跟我求償
店家約好3:30時間未到,但卻在fb3:33發表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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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因為看醫生遲到,我們約3:30,她2:30帶小孩去看醫生,她也知道不知道需要等多久?
但卻無法先告訴消費者,提早告知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而不是賭會不會遲到,而要別人對妳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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