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於今年二月初離開
繼承人只有我和弟弟
陳報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等相關程序我都走完了
最近收到某花銀行寄來的支付命令
我去異議之後
法院又寄了簡易庭辯論的開庭通知書
想請問的是
我從畢業到媽媽離世之前都是沒有工作全力照顧媽媽
而我弟弟則是打工自己照顧自己偶爾還會給媽媽生活費
因此當時喪葬費的支出我和弟弟一致決定用遺產支付(因為根本負擔不起)
也儘量把價格壓低了 自己還貼了錢進去
相關的收據我還有留存
不知道是否哪天辯論時
我將相關的證據提出之後還需要還錢嗎?
還有銀行一直寄繳款通知書好煩啊
我該打電話過去講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