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媽媽過世之後卡債問題

作者: jevv5213444 (ウサギ)   2019-09-06 15:34:03
媽媽於今年二月初離開
繼承人只有我和弟弟
陳報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等相關程序我都走完了
最近收到某花銀行寄來的支付命令
我去異議之後
法院又寄了簡易庭辯論的開庭通知書
想請問的是
我從畢業到媽媽離世之前都是沒有工作全力照顧媽媽
而我弟弟則是打工自己照顧自己偶爾還會給媽媽生活費
因此當時喪葬費的支出我和弟弟一致決定用遺產支付(因為根本負擔不起)
也儘量把價格壓低了 自己還貼了錢進去
相關的收據我還有留存
不知道是否哪天辯論時
我將相關的證據提出之後還需要還錢嗎?
還有銀行一直寄繳款通知書好煩啊
我該打電話過去講清楚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6 16:35:00
除非你們拋棄繼承,否則繼承多少財產就要負擔等額。除了媽媽保險受益人這筆可以保有,不屬於遺產繼承。現在都是限定繼承+外催公司受法規管轄。外催信函有可能只是游走灰色地帶嚇人,但不違法。找外催公司協商、拋棄繼承就能不必收信。想處理不想收催繳信,可以找銀行或外催公司反應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9-06 17:01:00
使用遺產做喪葬支出跟是否繼承遺產是兩件事。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9-06 17:22:00
喪葬費只是遺產稅扣除額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9-06 17:26:00
簡單說就是用於喪葬費用的這部份遺產繼承時可不併收遺產稅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6 19:18:00
二月時你上來問,不然有警告過你了嗎?二月時你上來問,不是有警告過你了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06 20:38:00
挺有趣的,遺產拿走,然後要拿喪事帳單抵被繼承人卡債??原PO到現在為止,仍不願意具體說明,遺產是否大於債務假如是,就乖乖去還錢喪葬費用法院有定額,不是你以為辦3000萬豪華套餐,就可以把遺產扣掉3000萬拋棄繼承,一順位拋棄就是到第二順位(兄弟姊妹)你有阿舅還是阿姨嗎? 你媽媽的父母親還在世?假如要走拋棄,這就是要面對的事情現在也不可能辦拋棄,就是乖乖看要怎樣把遺產跟卡債碰面而且,就算你媽有買保險,受益人是你跟你兄弟的話但,這還是錢,要不要支配做為還債,那是你的自由你可以跟法院主張遺產需扣除喪葬費用,這部分ok其他就看法院怎看了畢竟,遺產不是只有帳戶的錢...不動產/動產均屬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06 21:44:00
你現在的說法跟之前不符,之前明明說有卡債未繳納。勸你不要論說亂抗辯,你們的責任下限就是「死亡時遺產」,不管是偷領還是怎樣,趕快成立調解。被抓到有偷領未在遺產清冊內,就是全額吃母親債務那就是繼承多少遺產還多少,欠債還錢而已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9-07 01:02:00
原po如果有做限定繼承的程序,請先確認某花銀行有無陳報債權,如果未陳報債權,則僅能就謄餘遺產行使權利,所以剩多少就還多少,如果當初某花銀行有陳報債權,而你沒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清償,就可能負損賠償任,以上請向你當初辦理限定繼承的法院股別詢問...不過聽你這樣問,彷彿沒辦理後續公示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的程序...那就看你要自己去問當初承辦的股別,還是等之後開庭請法官調卷,最後如果你真的什麼都不懂的話,建議你乾脆請律師,不要在law版問,因為這裡的意見有時候很可怕
作者: yesohya   2019-09-07 02:26:00
妳不是知道密碼的錢都先領了 這部份妳也有申報?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7 11:21:00
現行民法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的處理方法就兩種:一、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二、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但要走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這條路線,要陳報遺產清冊、搜索債權人還有遺產清算等等程序。有民法第1163條情事,還會變成「概括繼承無限責任」。 基本上還會講什麼「限定繼承」的人,你不用去理他講的東西了,他那個修法資訊完全沒有update。 真的確認被繼承人的債務遠大於遺產,就直接拋棄繼承,以後如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來要索討債務時,繼承人把拋棄繼承的法院公文函給他們看就行了。 要走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話,就好好地把整個流程完全都走完(那個程序也是有點繁瑣的),之後才能去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本件的問題所在就是沒走完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所有流程,就去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了。之後,看債權人跟法院相不相信你說的唄。搞不好就變成概括繼承無限責任了。
作者: yesohya   2019-09-07 13:13:00
她起手式就是能領的先領才來問第一篇的 XD通常這也是隱匿的起手式 XD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7 14:54:00
被繼承人有債務問題,外面很多人都說用民法第1148條,本板通常是建議如果真的確認被繼承人債務遠大於遺產的話,直接用第1174條拋棄繼承,因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那個流程是很繁瑣的。很多人不知道為什麼?死後才去領被繼承人的存款什麼的,明知有問題,不會生前早早去領嗎?
作者: yesohya   2019-09-07 15:27:00
我也都建議拋棄啊 一了百了事後抗變也簡單很多人都看新聞說"繼承改限定繼承了不要拋棄免的有錢後悔殊不知 天外飛來一筆大都是債 而且要完備程序拋棄其實還比較簡單 還有以為領錢不會被發現領錢有記錄時間 死亡也有記錄時間 真不知道腦袋想啥 = =然後這版的通問都是 做了才問 知道自己不懂 都愛先做等遇到問題才問 還覺得一定有解 自己不知道是不懂法律只要讓懂法律來處理事情都會有對自己有利解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7 15:54:00
樓上的情況是死亡者可能有太多龐大債務。祖上親族繁多+債務人並沒其他龐大債務時,限定好。限定的好處是,即使突然冒出財產與債務都有限定。原po會有疑慮,講白一點就是想繼承財產不認債務。
作者: ultratimes   2019-09-08 23:12:00
1.管你限定還是拋棄,到時候銀行有銀行的玩法他不一定會走正規途徑跟你玩,或是正規途徑中的黑暗途徑,這個很難說,畢竟不是大家都是守法正直的2.另一方面,就算你限定,也剛好用繼承的遺產賠光了還是剛好全拋棄了,銀行正規途徑不能再要你的錢但如果你日後跟銀行借錢或申請信用卡會不會因為你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導致銀行收不到卡債,未來申請信用卡的時候也不給你過?雖然聯徵那邊你沒有不良紀錄,但發卡過不過銀行自己可以決定,並不是你聯徵那邊良好銀行就會發卡或借錢對銀行而言,沒把父母的債務接下並還清,內部紀錄可能就是不良了,聯徵紀錄好沒用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9 12:37:00
樓上想太多了,銀行玩法除非特案是限制很多的= =銀行不介意呆帳,呆帳可以每年認列吃好幾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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