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之前與對方打完民事官司後
法院判決確認
我需要償還對方5萬多現金
對方需要付給我30幾萬現金與兩項價值20幾萬的物品
我便事後執行強制執行
法院書記官也陪同我一起至對方家中執行那兩項物品(動產)的討回動作
但對方死皮賴臉就是不給
書記官表示他會寄發公文限對方十日內歸還
不然處以3萬到30萬罰鍰
但我需要自己在十日後主動寫狀告知書記官依舊沒有收到動產
所有我有幾個問題
1. 請問是寫什麼狀?具體名稱是?
2. 對方一樣有執行對我的五萬多現金扣款,我如果申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抵銷,到時
已被扣掉的錢法院會請他還給我嗎?
3. 對方不繳納罰金會如何?
4. 如何知道對方繳罰金? 這樣才能再請法院發文警告不還會續罰?
謝謝各位